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16-002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1839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向四家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6,571.7415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
格为 9.1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99,999,998.95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3,221,254.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86,778,744.95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亚太(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出具亚会 A 验字
[2015]023 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
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平湖支行、中信银行深圳后海支行、平安银行深圳分
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宝安支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
行等五家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五家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户名: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账 号:41026400040037972
截止 2015 年 12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 102,381,998.95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
司照明 LED 产品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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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未付的发行费用 1,221,254.00 元除外)
(2)户名: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账 号:8110301012400037689
截止 2015 年 12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 16,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背光 LED 产品(器件、灯条)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3)户名: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账 号:11014880406009
截止 2015 年 12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 10,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照明 LED 产品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户名: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账 号:610016995
截止 2015 年 12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 6,550.7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LED 技术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户名: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账 号:8017100000007028
截止 2015 年 12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 16,011.1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背光 LED 产品(器件、灯条)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公司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
存储,并及时通知国金证券。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金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上述五家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金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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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幸思春、林海峰可以随时到专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其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约定该金额为 655.07 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要求向公司、
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
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国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金
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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