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大集团: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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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2 股票简称:永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6-004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

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6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对问询函中所

列问题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预案中“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

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问题一

预案披露,2015 年 12 月 24 日,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永祥与广州汇垠日丰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垠日丰”)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通过

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你公司 1 亿股股份,占你公司总股本的 23.81%,

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后,汇垠日丰将成为你公司第一大股东。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汇垠日丰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历史沿

革、经营范围、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等,补充披露汇垠日丰是否与本

次交易对方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潜在利益关系,是否为本次交易对方所控制的

企业,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借壳上市,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汇垠日丰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历史沿革、

经营范围、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等,补充披露汇垠日丰是否与本次交

易对方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潜在利益关系,是否为本次交易对方所控制的企业,

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借壳上市,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汇垠日丰基本情况

名称: 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李向民

认缴出资额: 5亿元

注册号: 440101000364210

注册地/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205房

成立日期 2015年07月29日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

经营范围

服务;股权投资。

汇垠日丰除本次受让吕永祥持有的永大集团股份外,尚未经营其他业务。

2、合伙人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汇垠日丰全部合伙人包

括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垠澳丰”)和广州城

投汇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汇垠”),合伙人具体出资

方式及认缴的出资比例如下表:

认缴出资额 占出资总额比

出资人 合伙人性质 出资方式

(万元) 例

汇垠澳丰 普通合伙人 货币 1.00 0.0020%

城投汇垠 有限合伙人 货币 49,999.00 99.9980%

目前城投汇垠拟退出汇垠日丰,并由拟成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平安-汇垠澳丰

7号”做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本合伙企业,该管理计划尚在设立过程中。

汇垠日丰的出资结构图如下:

(1)普通合伙人概况

汇垠澳丰为汇垠日丰的普通合伙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 号南沙金融大厦 11 楼 1101 之一 J20(仅限

住所

办公用途)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罗劲

注册号 440101000277841

经营范围 资本市场服务;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成立日期 2014 年 6 月 6 日

1. 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比例 40%

股权结构 2. 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股权比例 30%

3. 广州元亨能源有限公司 股权比例 30%

(2)有限合伙人概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汇垠日丰的有限合伙人为城投汇垠。但目前城投汇垠拟

退出汇垠日丰,并由拟成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平安-汇垠澳丰 7 号”作为有限合伙

人参与本合伙企业,该管理计划尚在设立过程中。

3、实际控制人

汇垠日丰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汇垠

澳丰。汇垠澳丰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00 万元,股东为汇垠天粤(出

资 4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0.00%)、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 3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0.00%)以及广州元亨能源有限公司(出资 300.00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30.00%)。

根据汇垠澳丰的章程规定:(1)汇垠澳丰股东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普通决议

应由全体股东超过半数的表决权通过方为有效;(2)汇垠澳丰董事会成员 3 人,

三方股东各选派 1 人,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由超过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

有效。因此,汇垠天粤、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元亨能源有限公司均

无法单独对汇垠澳丰进行实际控制,汇垠澳丰无实际控制人。

综上,公司第一大股东汇垠日丰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汇垠澳

丰,而汇垠澳丰无实际控制人,因此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鉴于城投汇垠拟退出汇垠日丰,因此将由拟成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平安-汇垠

澳丰 7 号”做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本合伙企业,但汇垠日丰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

务合伙人不变仍为汇垠澳丰,而汇垠澳丰无实际控制人,因此上市公司无实际控

制人。

4、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的关联企业情况

汇垠日丰除受让吕永祥持有的永大集团股份外,该企业不经营其他业务。截

至本回复出具日,汇垠日丰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所管理的主要基金以及投

资的主要企业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设立时间 主要业务 控制关系

(万元)

汇垠澳丰出资 0.17%;

汇垠日丰 2015/4/7 60,100 商业服务业 平安-汇垠澳丰 7 号出

资 99.83%

资本市场服务,包括

汇垠天粤出资 40%;

股权投资、参与定向

汇垠澳丰 2014/6/6 1,000 上海慧宇出资 30%;

增发、H 股上市基石

元亨能源出资 30%

投资等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设立时间 主要业务 控制关系

(万元)

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

资本市场服务,包括 理有限公司出资 5%;

汇垠天粤 2014/4/23 124,000 国资混改、参与定向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

增发、夹层投资等 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

95%

广州汇垠成长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持股

广东迅通科 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及

21.377%;

技股份有限 1996/8/19 10,800 其前后端产品的研

广州汇垠泰鑫投资合

公司 发、生产及销售

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股 11.711%

汇垠澳丰出资 0.002%,

普通合伙;

广州汇垠成 汇垠天粤出资

长 投 资 企 业 2014/10/22 50,001 商业服务业 19.9996%;

(有限合伙)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

9.9998%

汇垠澳丰出资

广州科风汇 0.0033%,普通合伙;

垠投资企业 2015/1/19 30,001 股权投资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

(有限合伙) 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

99.9967%

广州汇垠健

汇垠澳丰出资 0.1%,

康产业投资

2015/2/12 100,000 商业服务业 普通合伙;

基金企业(有

汇垠天粤出资 99.9%

限合伙)

广州汇垠磐 汇垠澳丰出资 0.001%,

涅投资企业 2015/3/4 100,000 商业服务业 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汇垠天粤出资 99.999%

广州汇垠华

合投资企业 2015/3/6 22,001 商业服务业 汇垠澳丰出资 0.005%

(有限合伙)

广州汇垠鼎

耀投资企业 2015/3/6 100,000 商业服务业 汇垠澳丰出资 100%

(有限合伙)

广州汇垠国

又投资合伙

2015/3/17 100,000 商业服务业 汇垠澳丰出资 0.001%

企业(有限合

伙)

广州汇垠鑫 2015/3/25 100,001 商业服务业 汇垠澳丰出资 0.001%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设立时间 主要业务 控制关系

(万元)

益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广州汇垠欣

汇垠澳丰出资 0.001%;

富投资企业 2015/3/25 100,000 商业服务业

汇垠天粤出资 99.99%

(有限合伙)

汇垠澳丰 0.001%;

汇垠天粤 4.2551%;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

广州蕙富盈

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

通投资合伙

2015/4/7 100,000 商业服务业 21.2757%;

企业(有限合

元亨能源出资

伙)

19.1481%;

广州南粤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出资 8.5103%

广州蕙富博

衍投资合伙 汇垠澳丰出资 0.001%;

2015/4/7 100,000 商业服务业

企业(有限合 汇垠天粤出资 99.999%

伙)

广州汇垠泰 汇垠澳丰出资

鑫投资合伙 0.0108%;

2015/4/13 9,276 商业服务业

企业(有限合 元亨能源出资

伙) 27.2208%

汇垠澳丰出资 0.001%;

广州汇垠发

汇垠天粤出资 1.961%;

展投资合伙

2015/4/29 81,602 商业服务业 广州城投汇垠股权投

企业(有限合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伙)

出资 0.001%

广州汇垠荣

光投资合伙

2015/5/22 100,000 商业服务业 汇垠澳丰出资 0.001%

企业(有限合

伙)

广州汇垠荣

耀投资合伙 2015/5/22 3,401 商业服务业 汇垠澳丰出资 0.03%

企业

广州蕙富君 汇垠澳丰出资 0.001%;

奥投资合伙 广州城投汇垠股权投

2015/5/22 100,000 商业服务业

企业(有限合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伙) 出资 99.999%

广州蕙富盛 汇垠澳丰出资 0.001%;

发投资合伙 2015/5/22 100,000 商业服务业 广州城投汇垠股权投

企业(有限合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设立时间 主要业务 控制关系

(万元)

伙) 出资 99.999

广州市英融

投资中心(有 2015/7/6 2 商业服务业 汇垠澳丰出资 10%

限合伙)

广州汇垠日 汇垠澳丰出资 0.002%;

丰投资合伙 广州城投汇垠股权投

2015/7/29 50,000 商业服务业

企业(有限合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伙) 出资 99.998%。

广州汇垠博 汇垠澳丰出资 0.002%;

森投资合伙 广州城投汇垠股权投

2015/7/29 50,000 商业服务业

企业(有限合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伙) 出资 99.998%。

广州汇垠智 汇垠澳丰出资 0.002%;

旋投资合伙 广州城投汇垠股权投

2015/7/28 50,000 商业服务业

企业(有限合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伙) 出资 99.998%。

广州蕙富宝 汇垠澳丰出资 0.002%;

璐投资合伙 广州城投汇垠股权投

2015/7/27 50,000 商业服务业

企业(有限合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伙) 出资 99.998%。

广州蕙富灵 汇垠澳丰出资 0.002%;

盛投资合伙 广州城投汇垠股权投

2015/7/29 50,000 商业服务业

企业(有限合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伙) 出资 99.998%。

广州蕙富方 汇垠澳丰出资 0.002%;

林投资合伙 广州城投汇垠股权投

2015/7/29 50,000 商业服务业

企业(有限合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伙) 出资 99.998%。

广州广运商

业保理有限 2014/7/2 5,000 商业服务业 汇垠天粤出资 13.33%

公司

广州南粤基

金管理有限 2014/11/10 26,000 资本市场服务 汇垠天粤出资 50%

公司

湖南汇垠天

星股权投资

2014/11/26 1,000 股权投资 汇垠天粤出资 40%

私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广州城投汇

元亨能源出资 30%,

垠股权投资 2015/3/3 1,000 商业服务业

上海慧宇出资 30%

基金管理有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设立时间 主要业务 控制关系

(万元)

限公司

北京汇垠协

同投资有限 2015/3/16 4,000 商业服务业 汇垠天粤出资 21.875%

公司

北京汇垠天

然投资基金

2015/5/26 1,000 商业服务业 汇垠天粤出资 40%

管理有限公

上海汇垠翰

非股权投资

2015/7/17 1,000 商业服务业 汇垠天粤出资 40%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广州民间金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融街信息科 2015/7/28 2,000 汇垠天粤出资 20%

技有限公司

广州盈锭股

权投资基金

2015/8/3 1,000 资本市场服务 汇垠天粤出资 40%

管理有限公

广州汇垠创

投投资企业 2015/2/9 160,000 商业服务业 汇垠天粤出资 0.1%

(有限合伙)

广州汇垠清

洁能源股权

投资基金企 2015/6/15 62,501 商业服务业 汇垠天粤出资 0.0016%

业(有限合

伙)

广州越秀仁

达五号实业

投资合伙企 2013/7/10 203,301 商业服务业 汇垠天粤出资 0.0005%

业(有限合

伙)

上海金麟天

投资;投资管理;投

麒投资中心 2010/5/21 3,048 上海慧宇持股 3.28%

资咨询(除经纪)

(有限合伙)

生物有机肥料、有机-

无机复混肥料、掺混

山东亿丰源

肥料、复混肥料、复

生物科技股 2003/7/30 1,309 上海慧宇持股 0.31%

合肥料、微生物肥料

份有限公司

研 发 、 生 产、 销 售 ;

农 作 物 种 植; 初 级 农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设立时间 主要业务 控制关系

(万元)

产 品 销 售;经 营 进 出

口业务

精密装备、环境污染

防治设备、监测设备

江苏海纳磁

及配件的生产、销售;

性纳米材料

2012/4/16 2,560 纳米磁性材料及磁流 上海慧宇持股 70%

科技有限公

体密封件产品的研

发、生产、销售及相

关产品的技术服务

肝素纳粗品的提纯、

销售;医药及保健品

的研发、技术转让;

五金、机电产品、金

属材料、建筑材料、

服装、化工产品(危

险品除外)、玻璃制

品、普通机械及附件、

江苏天慧生

箱包、皮具、运动器

物科技有限 2012/5/3 3,000 上海慧宇持股 90%

材、工艺品、鞋帽、

公司

农副产品(专营除

外)、电子产品、办公

用品的销售;自营和

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但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者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

技术除外。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

业务;向国内外购买

银通国际融

租赁财产;租赁财产

资租赁有限 2013/9/4 100,000 上海慧宇持股 10%

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公司

租赁交易咨询和担

保。

化工原料及产品(除

危险品)、仪器仪表及

相关配套设备、纺织

品、服装、日用品、

上海慧融贸

2007/7/18 100 工艺品、运动器材、 上海慧宇持股 100%

易有限公司

建筑材料的销售,从

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

业务,商务咨询、企

业管理咨询(除经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设立时间 主要业务 控制关系

(万元)

纪)。

生物和化学原料、生

物和化工制品、医药

原料和医药中间体、

江苏兆邦生

原料药、医药制剂、

物医药研究 2013/11/13 1,000 上海慧宇持股 70%

化妆品、保健品领域

院有限公司

的技术研究、技术服

务、技术转让、技术

咨询

佛山市海源

经销化工原料、汽油、

化工燃料有 1998/10/15 3,000 元亨能源持股 100%

煤油、柴油等

限公司

元亨能源(新

加坡)有限公 2009/10/1 1,200 油品贸易 元亨能源持股 100%

元亨能源(香

批发、零售石油制品、

港) 有限公 2010/4/29 5,880 元亨能源持股 100%

煤炭、天然气等

广东保利投

项目投资、投资信息

资控股有限 2004/1/12 2,000 元亨能源持股 90%

咨询、股权管理等

公司

广东博智恒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利资产管理 2005/6/13 500 元亨能源持股 100%

企业管理及咨询等

有限公司

上述内容公司已经在预案(修订稿)“第一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之“三、

最近三年及一期控股权变动情况”及“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中进

行了补充披露。

5、汇垠日丰是否与本次交易对方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潜在利益关系,是否

为本次交易对方所控制的企业,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借壳上市,是否符合《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汇垠日丰的股东及其关键管理人员与交易对方及其关键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潜在利益关系,汇垠日丰非本次交易对方所控制

的企业。

2015 年 12 月 24 日,永大集团发布《关于控股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提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123),吕永祥先生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与广州汇

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吕永祥与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关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的

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10,000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3.81%。

待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化,广

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持有上市公司 10,000 万股股份,成为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主要交易对方海淀科

技通过本次交易取得 4,847.15 万股上市公司股份,非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

权变更,不构成借壳上市,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管理范畴。

上述内容公司已经在预案(修订稿)“重大事项提示”之“五、本次交易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及“第四节 本次交易的具

体方案”之“四、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二)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过仔细核对汇垠日丰提供的各项工商档案等基础材料和披露的《详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结合《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和汇垠日丰出具的各项承诺函,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汇垠

日丰的股东及其关键管理人员与交易对方及其关键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

其他潜在利益关系,汇垠日丰非本次交易对方所控制的企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不构成借壳上

市。

问题二

请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前后(考虑配套募集资金),你公司股本结构的对

比情况,包括股东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

回复:

根据公司与海淀科技等海科融通 107 位股东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针对

其持有的海科融通 100%股份的交易对价,其中 88.86%对价以发行股份支付,

11.14%对价以现金支付,通过发行股份 12,304.2244 万股支付交易对价 266,386.46

万元,海淀科技作为海科融通的控股股东获得 4,847.1538 万股。本次拟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22,390.36 万元,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31.94 元/股。以发行底价测算

配套募集资金发行股份数,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万股) (%) (万股) (%)

汇垠日丰 10,000.00 23.81 10,000.00 17.20

海淀科技 - - 4,847.15 8.34

传艺空间 - - 1,221.80 2.10

中恒天达 - - 541.34 0.93

海科融通核心团队成员 - - 893.21 1.54

通过本次交易取得股票

- - 4,800.72 8.26

的其他74位股东

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名

- - 3,831.88 6.59

特定投资者

其他股东 32,000.00 76.19 32,000.00 55.04

合计 42,000.00 100.00 58,136.10 100.00

注:根据相关公告,汇垠日丰拟自吕永祥受让 10,000 万股股份,成为上市公司

第一大股东,相关股份转让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上述内容公司已经在预案(修订稿)“第七节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之“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三

预案披露,本次交易标的海科融通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 1-10 月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080.43 万元、-2033.57 万元、231.11 万元。而海

科融通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 2016 年、2017 年与 2018 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0,000

万元、26,000 万元、34,000 万元。

(1)请结合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格局、行业发展状况以及海科融通的核心

竞争力、业绩增长模式的可持续性等,分析上述业绩承诺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2)若海科融通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合计超过 80,000

万元(不含本数),则将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超出 80,000 万元部分的 30%奖

励给海科融通核心团队成员。请补充披露业绩奖励的具体支付方式以及相应会

计处理。

回复:

(一)请结合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格局、行业发展状况以及海科融通的核

心竞争力、业绩增长模式的可持续性等,分析上述业绩承诺的具体依据及合理

性。

海科融通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 1-10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

别为-1080.43 万元、-2033.57 万元、231.11 万元,并承诺 2016 年度、2017 年度

和 2018 年度经审计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0,000 万元、

26,000 万元和 34,000 万元,上述业绩承诺是在综合考虑海科融通第三方支付及

互联网金融所处的产业政策、行业格局及海科融通发展情况、评估结果等因素,

经永大集团与海科融通原股东商务谈判确定,具体情况如下:

1、产业政策的支持

随着我国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互联网以开放、融合的态势渗透到各个领

域,为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带来了新的机遇,互联网新经济也成

为引领消费、扩大内需、提振经济的新引擎,同时这也给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金

融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在这段发展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政府职能部门专项出台多项法规为第三方支付市场的

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主要政策如下:

2010 年 6 月,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持支付市

场参与者多元化趋势;2011 年 5 月,由央行牵头主导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正式成立。行业协会的职能除了对电子支付行业自律外,也是该行业的监管实体。

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促进消费行业的升级,从而寻求新的经济增长驱动力

是未来宏观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作为全社会商业行为中最普遍也是最关键的支

付环节,支付技术向着便捷化、信息化、电子化的方向变革已成为不可逆的行业

发展趋势。为了响应新的宏观经济结构战略转型方向,央行不断加强支付体系监

管,推广和规范网上支付、移动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受理与发行企业。2012

年 4 月 19 日,央行组织召开了支付结算暨清算中心工作会议,会议明确未来数

年将不断强化支付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健全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机制。

2013 年 7 月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对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资质

审核、业务检查、交易监测、信息安全及资金结算等环节风险管理进行全面规范,

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明确提出鼓励符合资质、风控体系完善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活跃各类商业环境中的支付行为,丰富人们日常生活中的

支付手段。帮助银行卡收单机构加强对消费者资金权益、信息安全、知情权和欺

诈损失的保护,全面保护商户和客户信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支付机构

的创新管理,抑制支付机构忽视客户权益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冲动。

2015 年 7 月发布《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促

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全面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能力和普惠水平,鼓励互联网

与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的融合创新,为大众提供丰富、安全、便捷的金融产

品和服务,更好满足不同层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

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型企业。

2015 年 7 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

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 号)。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

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

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

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2015 年 12 月 28 日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

求意见稿)》,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进行规范,为了更好地促进网

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以此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

2、行业发展空间大,前景广阔

(1)第三方支付市场状况

随着第三方支付应用领域的深化和拓展,未来带有金融属性的第三方支付将

成为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相对于传统的资金划拨交易方式,第三方支付可

以比较有效地保障货物质量、交易诚信、退换要求等,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可

以对交易双方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监督。在不需要面对面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形式

中,第三方支付为保证交易成功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因此随着电子商务在国内的

快速扩张,第三方支付行业也获得了较快的发展。

①市场扩容,行业格局基本划定

截至 2015 年 8 月,获得银行卡收单牌照的企业一共有 62 家,其中全国收单

牌照 43 家,地区性收单牌照 19 家。牌照类型完全覆盖 7 大业务体系,未来大规

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多业务牌照发放可能性下降,行业格局基本划定;从地域

分布来看,已覆盖全国 28 个省市,上海、北京、广东地区企业集中度较高。

②社会消费水平持续增长,带动支付行业的发展

2014 年,中国居民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达 26.2 万亿,同比增长 12%;其中,

银行卡消费总额超过 10 万亿,渗透率达 40%左右。社会消费水平的稳步增长,

以及稳步上扬的银行卡消费渗透率,有利于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持续发展。

③网络零售高速增长,拉动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增长

艾瑞咨询统计数据显示,2014 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 2.8 万亿

元,增长 48.7%,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 10.7%。近年来受全球金融环

境低迷和我国宏观经济通胀趋势不断加深的影响,政府对中小企业电商化扶持力

度不断加大,中小企业自身电商化意识也不断提升,我国网络零售市场仍然维持

在较高的增长水平,为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带来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数据来源:艾瑞咨询

(2)银行卡收单业务市场状况

海科融通主营业务为银行卡收单业务。根据市场研究机构易观国际的预测,

第三方支付行业未来 5 年内预计增速还将保持在 30%以上。随着我国不断的拉动

内需,居民消费能力不断提升,新兴消费产业不断创新,银行卡收单业务将继续

稳步发展。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银行卡受理机构委托代理银行直接向发卡银行,或通过

相关的银行卡专业机构向发卡银行要求偿付资金的过程。收单银行结算的过程就

是从商户得到交易单据和交易数据,扣除按费率计算出的费用后打款给商户。

2014 年中国第三方支付线下收单市场交易总规模达到 19.1 万亿元,同比增长

46%;POS 机收单目前仍然占据中国线下收单市场的绝对优势。根据易观国际统

计数据,我国的银行卡发卡数量、ATM 终端、银行卡交易量、银行卡消费业务

都在稳步提升,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 2014 年末,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 49.36 亿张,较上年末增长 17.13%,

增速放缓 2.1 个百分点。截至 2014 年末,全国人均持有银行卡 3.64 张,较上年

末增长 17.04%。其中,人均持有信用卡 0.34 张,较上年末增长 17.24%。

截至 2014 年末,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互联网商户 1,203.4 万户,联网 POS

机具 1,593.5 万台,ATM 终端 61.49 万台,较上年末分别增加 439.93 万户、530.29

万台和 9.49 万台。截至 2014 年末,每台 ATM 终端对应的银行卡数量为 8,027

张,较上年末下降 0.95%;每台 POS 机具对应的银行卡数量为 310 张,较上年

末下降 21.72%。

2014 年全国共发生银行卡交易 595.73 亿笔,同比增长 25.16%;金额 449.9

万亿,同比增长 6.27%。日均 1,6321.49 万笔,金额 1,2326.09 亿元。

2014 年全国银行卡卡均消费金额为 8,587 元,同比增长 13.67%;笔均消费

金额为 2,146 元,同比下降 12.55%;银行卡跨行消费业务 82.80 亿笔,金额 28.64

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21.82%和 20.59%。

根据易观中国的数据统计,截至 2014 年,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实现 200 台 POS

机/万人的保有量水平,而我国在 2014 年这一保有量水平仅为 50 台/万人。

银行卡收单业务的主要构成:1)POS 机收单业务;2)与特约商户之间的资

金往来服务业务。

线下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在银行卡交易过程中与收单机构的

手续费分成。2013 家国家发改委对于银行卡收单手续费率进行了指导定价,根

据消费类型差异,费率分别为 0.38%、0.78%和 1.25%不等,其中 0.78%和 1.25%

两档费率设置封顶项目。手续费分配一般遵循近似于 7:2:1 的比例,“7”归发

卡行所有;“2”归收单方所有;“1”则为银联所有(即转接机构)。

线下第三方支付企业要想在竞争中获得更多的盈利空间,必须另辟蹊径从差

异化中寻找利润增长点。首先,走专业化路线,满足客户的个性化细分需求。目

前无论是银联还是商业银行,在线下支付领域主要仍是提供同质化的通道服务,

不能充分考虑用户的实际需求,为其定制更加细致的个性化方案,也没有进一步

挖掘客户的深层次需求,而这正给线下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空

间。

其次,扬长避短,更加专注于小微企业。考虑到风险和成本的因素,银联与

商业银行只将注意力集中在规模较大的企业身上,忽视了大量小微企业的迫切需

求,而这块市场对于线下第三方支付企业来说则是机会所在。

(3)互联网借贷平台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业态之一,在“互联网+”东风下,

互联网借贷平台发展成为大势。

第一,行业洗牌与整合无可避免,实力弱小、规范性差的互联网借贷平台将

被淘汰与整合,大型平台将迎来更大发展空间。

第二,行业融资渠道将重新开启。2015 年以来,持续获得融资的互联网借

贷平台趋少,行业在快速洗牌后,优质平台将获得资本市场青睐;互联网金融指

导意见也鼓励优质企业登陆资本市场,未来互联网借贷平台行业将掀起上市热

潮。近日“宜人贷”已在美国纽交所上市。

第三,风控重要性将持续提升。提前布局大数据风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获

得巨大发展机遇。

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五年规划,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在政策和实践层面得到

正式认可。“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既强调了发展,又指出了规范,意味着今后行

业将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引导下,进入健康、有序的发展时期,预计未来五

年互联网金融将迎来真正的黄金发展期。

3、海科融通的核心优势

平台、服务与数据是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核心要素。海科融通在 2013 年时就

布局于平台建设、服务网络和数据维护。具体如下:

(1)专业化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

以交易平台为运营载体的海科融通,搭建能够充分满足用户需求并提供专业

化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吸引并维持了大量的优质用户,从而快速提升了平台

的交易额,增加企业的营收。如果海科融通单纯依靠降低手续费率吸引客户,只

会带来恶性竞争与持续亏损,难以形成海科融通的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盈利能力。

因此,海科融通通过拓展业务范围,开发移动支付、跨境支付等新兴领域,同时

注重技术研发与创新,建立高质量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向用户提供专业化的增值

服务,成为公司保持持续盈利能力并构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海科融通以覆盖全国的 27 个分公司为组织架构,构建了全国性的第三方支

付服务基础体系;海科融通在行业困难阶段保留核心研发、销售团队,团队成员

在银行卡收单行业均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行业经验,齐心协力顺利度过

行业困难阶段;海科融通尊重客户,根据客户个性化需求提供专业化与差异化的

第三方支付服务。

(2)大数据的资源优势

海科融通在业务开展初期更加注重对于用户的深度开发与积累,而不是利润

增长。海科融通计划通过分析与满足各种用户不同细分需求并逐渐加深用户黏

性,以此来积累大量的用户量与交易额,从而体现海科融通的潜在价值与盈利能

力。对海科融通而言,交易量带来的数据收集其实是具有极大的商业开发价值,

是构成第三方支付平台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要素之一,公司可以基于此开展 T+0

到账等创新业务。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沉淀的支付数据与广阔的用户资源,

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宝贵数据库,也是其开展业务创新、拓展盈利空间以及其他

领域的大中型企业进行合作共赢的重要基础。

4、业绩承诺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

(1)海科融通业绩承诺具有合理性

海科融通的业绩承诺是以评估机构业绩预测为基础,预计海科融通 2016 年

-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为 20,000 万元、26,000 万元和 34,000 万元。上

述业绩预测是基于海科融通独立发展的假设前提下做出的。未来收入预测情况系

根据海科融通最近的业绩情况、具备的竞争优势和行业发展趋势综合判定得出,

具有相应的保障和合理的支撑;商户增长率是基于海科融通从 2015 年 4 月重新

开发商户的增长水平进行预测,并考虑了商户高速增长一定期间后继续保持稳定

的增长,增长率预测严谨、客观;同时,海科融通其他期间费用均预计将保持在

历史平均水平,并分析不同期间费用的属性后进行适当调整,期间费用预测合理、

谨慎;海科融通提供了充分深度与广度的交易平台,拥有一支具有丰富经验和专

业能力的研发、销售、管理团队,为支撑团队迅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经上述

预测,海科融通预测期的业绩较历史业绩水平具有高速的成长性,符合海科融通

的未来发展趋势。

目前在网贷之家、网贷天眼等行业舆情网站上,国资系背景的互联网借贷平

台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不超过 70 家,与众信金融相比,大部分(约 80%,共计 60

家左右)上线时间较短;在利率方面,大部分平台(约 70%,共计 20 家左右)

提供的产基利率低于或持平公司水平;从成交额看,众信金融平台交易额目前已

突破 50 亿大关;在风控方面,众信金融严格监控企业用款情况,合理安排标的

配资,累计还本付息 1400 余次,累计返还投资人本息超过 20 亿,未出现任何逾

期,质量控制位于行业前列。

(2)海科融通业绩承诺的具体依据

上述业绩承诺主要依据海科融通目前开拓商户的速度、未来新开户的合作商

户数以及行业迅速的发展状况规划得出。海科融通历史业绩曾受到预授权事件的

不利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预授权风险事件的通报》

(银发[2014]79 号),责令海科融通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停止发

展新商户,并对所有存量商户和受理终端按规定进行全面、逐一清理,切实贯彻

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确保商户真实、交易真实、商户类别码正确、POS 机具布

放类型和地址正确。对外包服务商进行清理整顿,提高外包服务商的准入门槛、

资质要求和管理力度,加强对外包服务商的监督管理。待自查清理完毕,并经人

民银行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新增商户的拓展。由于暂停拓展商户,海科融

通坚持保留原业务骨干队伍和保持全国性的组织架构有效运营,人员成本及运营

费用相对较高,手续费收入不能覆盖运营费用,导致未实现盈利。2014 年 12 月

29 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北京海科融通支付业务股份有限

公司银行卡收单业务验收的意见》(银发[2014]400 号),确认海科融通银行卡收

单业务验收基本合格。海科融通自 2015 年 4 月开始恢复拓展新商户,由于其坚

实的组织架构和强大的人员团队,公司业务发展迅速,月交易额自 2015 年 4 月

的 4.78 亿元增长至 2015 年 12 月的 368.17 亿元。根据目前运行情况,海科融通

预计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可以将商户拓展至 126 万户、135 户和 162 万户,

年交易额达到 8,600 亿、12,500 亿和 18,400 亿,众信金融的营业收入亦能保持较

快增长,因此预计 2016、2017、2018 年将顺利实现承诺的业绩。

基于上述原因,经双方协商,达成各年度业绩承诺具体数额。

(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海科融通的业绩承诺是以评估机构业绩预测为

基础,,考虑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格局、行业发展状况以及海科融通的核心竞争

力、业绩增长模式的可持续性等方面因素,分析业绩承诺的具体依据,该业绩承

诺由并购双方协商确定,依据充分,具有合理性。

(三)若海科融通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合计超过

80,000 万元(不含本数),则将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超出 80,000 万元部分的

30%奖励给海科融通核心团队成员。请补充披露业绩奖励的具体支付方式以及

相应会计处理。

1、超额业绩奖励的具体支付方式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中的超额业绩奖励条款,在经合格审计机构审核后,

如果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超出 80,000 万元(净利

润以海科融通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

低者为计算依据),超出部分的 30%作为超额业绩奖励,由标的公司计提相应金

额向核心管理团队支付,计提金额确定如下:

奖励金额=(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净利润额-80,000 万元)*30%

2、超额业绩奖励的相关会计处理方法

相关会计处理方法为,海科融通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根据确定的奖励发放

方案在奖励金额能够可靠估计时将相应款项计入相应期间的管理费用。该超额业

绩奖励安排是对海科融通核心管理团队做出超额业绩贡献的奖励,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 9 号-职工薪酬》中对职工薪酬的定义。具体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上述内容已经在预案(修订稿)“第四节 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一、

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之“(四)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四

预案披露,2015 年 10 月 31 日海科融通未经审计净资产为 4.4 亿元,评估

基准日 12 月 31 日的预估值约为 30 亿元,增值率约为 581.81%。2015 年海科融

通增资扩股的认股价格和多次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格均为 4 元/股,而本次交易价

格约为 11.7 元/股。请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市场可比公司的交易价格等指标,详

细说明本次评估增值和交易定价的合理性,并补充披露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的预

估值。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市场可比公司的交易价格等指标,详细说明

本次评估增值和交易定价的合理性,并补充披露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的预估值。

(1)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分析评估增值合理性

2014 年中国第三方支付线下收单市场交易总规模达到 19.1 万亿元,同比增

长 46%;POS 机收单目前仍然占据中国线下收单市场的绝对优势。根据易观国际

统计数据,我国的银行卡发卡数量、ATM 终端、银行卡交易量、银行卡消费业

务都在稳步提升,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 2014 年末,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 49.36 亿张,较上年末增长 17.13%,

增速放缓 2.1 个百分点。截至 2014 年末,全国人均持有银行卡 3.64 张,较上年

末增长 17.04%。其中,人均持有信用卡 0.34 张,较上年末增长 17.24%。

截至 2014 年末,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互联网商户 1,203.4 万户,联网 POS

机具 1,593.5 万台,ATM 终端 61.49 万台,较上年末分别增加 439.93 万户、530.29

万台和 9.49 万台。截至 2014 年末,每台 ATM 终端对应的银行卡数量为 8,027

张,较上年末下降 0.95%;每台 POS 机具对应的银行卡数量为 310 张,较上年

末下降 21.72%。

2014 年全国共发生银行卡交易 595.73 亿笔,同比增长 25.16%;金额 449.9

万亿,同比增长 6.27%。日均 1,6321.49 万笔,金额 1,2326.09 亿元。

2014 年全国银行卡卡均消费金额为 8,587 元,同比增长 13.67%;笔均消费

金额为 2,146 元,同比下降 12.55%;银行卡跨行消费业务 82.80 亿笔,金额 28.64

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21.82%和 20.59%。

根据市场研究机构易观国际的预测,第三方支付行业未来 5 年内预计增速

还将保持在 30%以上。随着我国不断的拉动内需,居民消费能力将不断提升和不

断创新而生的新兴消费产业,使得银行卡收单业务将继续稳步发展。海科融通具

有专业化服务和不断创新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优良的销售渠道,在内外部双重有

利因素的推动下,海科融通具备收入快速增长的潜力和空间,业绩增长预期相对

合理,评估增值具有合理性。

(2)市场可比公司的交易价格

①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市盈率

本次交易中,海科融通 100%股权评估价值 300,000.00 万元,根据海科融通

2016 年度承诺净利润 20,000.00 万元,其市盈率为 15.00。

②结合可比交易案例的市盈率水平分析本次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定价过程中主要参考了近期多个 A 股上市公司收购第三方支付、

互联网借贷平台企业的案例,各项交易的具体估值情况如下:

预测期(承诺)第一

上市公司 标的资产 评估基准日 评估价值(万元)

年市盈率(倍)

高鸿股份 高阳捷迅 2014 年 6 月 30 日 81,939.38 15.23

中经电商、

蓝盾股份 2015 年 5 月 31 日 113,557.62 11.35

汇通宝

天晟新材 德丰电子 2015 年 9 月 30 日 71,606.62 17.90

浩宁达 团贷网 2015 年 4 月 30 日 100,795.37 40.32

奥马电器 中融金 2015 年 9 月 30 日 129,000.00 20.81

由上述表格比较可以看出,本次收购海科融通的市盈率处于可比案例范围

之内,符合可比交易的水平。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海科融通总体估值处于合理区间,定价较为公允。

2、资产基础法评估的预估值

本次预估目的为上市公司收购海科融通全部股权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参考

依据。截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海科融通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为 43,929.60

万元。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机构拟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标的资产海科融通

进行评估,未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

估的基本思路是重建或重置一项与被评估单位具有相同或相似资产组成的企业,

投资者所需支付的成本。该方法遵循了替代原则,即投资者不会支付高于评估基

准日相同用途资产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企业组成部分的单项资产及负债。运用资

产基础法估算企业价值,就是以被估值单位审定后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对各项

资产及负债的现行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在各单项资产估值加和基础上扣减负债

估值,从而得到企业的股东全部权益。

评估机构认为本次评估由于企业资产中包含较多无法准确估值的无形资产,

无法准确反映其市场价值,故本次评估不适用资产基础法。

3、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通过访谈海科融通总经理、市场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研发负责人,资

产评估机构项目人员,查阅行业资料、财务资料,同行业公司公告材料等,独立

财务顾问认为:根据对行业发展趋势、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等指标进行的分

析,结合评估机构的分析和解释,海科融通本次评估增值具有合理性。

问题五、2015 年 12 月 28 日,中国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

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众信金融主营

业务为互联网借贷平台,是本次交易标的海科融通主要利润来源。

(1)请补充披露暂行办法对众信金融业务模式、内部控制、经营业绩及可

持续经营能力等是否有重大影响;

(2)请结合近期部分网贷平台出现倒闭并涉及诉讼的行业背景,在重大风

险提示中补充披露众信金融面临的经营风险和政策风险。

回复:

(1)请补充披露暂行办法对众信金融业务模式、内部控制、经营业绩及可

持续经营能力等是否有重大影响;

众信金融基本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暂行办法对众信金融业务模式、内部控

制、经营业绩及可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影响。

众信金融主要为环保和清洁能源行业提供借贷服务,构建高效的环保投融资

体制和平台,为环保企业提供灵活、便利的金融服务。众信金融按照依法、诚信、

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

益,未提供增信服务,未设立资金池,未进行非法集资,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众信金融不存在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暂行办法对众信金

融业务模式不构成重大影响。

众信金融自设立以来一直强调内部控制,构建了有效运行的风险管理制度,

并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合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借贷平台的

内部控制要求。

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

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

人的资金存管机构。互联网借贷行业目前普遍未在银行机构进行资金存管,众信

金融正在与多家银行机构开展合作谈判,承诺将在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以前有效解

决该问题,对众信金融不构成重大影响。

从成交额看,众信金融平台交易额目前已突破 50 亿;在风控方面,众信金

融严格监控企业用款情况,合理安排标的配资,累计还本付息 1400 余次,累计

返还投资人本息超过 20 亿,未出现任何逾期,质量控制位于行业前列。

综上所述,众信金融基本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暂行办法对众信金融业务模

式、内部控制、经营业绩及可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影响。

上述内容已经在预案(修订稿)“第五节 本次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之“五、

海科融通及众信金融主营业务”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2)请结合近期部分网贷平台出现倒闭并涉及诉讼的行业背景,在重大风

险提示中补充披露众信金融面临的经营风险和政策风险。

(一)众信金融面临的经营风险

由于部分融资标的出现违约,近期部分互联网借贷平台出现倒闭并涉及诉

讼,导致理财用户对互联网借贷平台信任感大大降低,出现赎回等现象,部分融

资平台自身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程序和风险管理制度,违规进行自融资,自担保

等业务。目前,众信金融的融资标的未出现违约情况,未出现挤兑现象,作为纯

粹的信息中介平台,未开展违规业务。但如以后出现相同背景的互联网借贷平台

倒闭并涉及诉讼,可能会对众信金融理财用户造成影响。若众信金融未能继续履

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程序和风险管理制度,融资标的将有可能出现违约情况,影响

众信金融的声誉和持续经营。

(二)众信金融面临的政策风险

标的资产所涉及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行业监管方面尚未形

成较为成熟和全面的政策,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面临着监管政策的不确定性,

将来监管政策的出台和不断完善,将深刻影响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和行业的竞争

格局。2015 年 12 月 28 日中国银监会已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众信金融基本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众信金融严

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未有违反国家政策的现象,但是随着行业监管政策

的进一步出台和变化,可能对众信金融的业绩和可持续经营构成重大影响,提请

投资者注意行业监管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

上述内容已经在预案(修订稿)“重大风险提示”及“第八节 本次交易行

为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及风险提示”之“二、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提示”中进

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六

预案披露,由于受到预授权事件的影响,海科融通自 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4 月,停止发展新商户,对存量商户和终端进行全面的清理。请补充披露海

科融通从 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12 月商户数量及交易额,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

并说明该事件对海科融通业务及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

回复:

(一)补充披露海科融通从 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12 月商户数量及交易额

海科融通自 2015 年 4 月恢复收单业务以来,其商户数量迅速增长,而且商

户类型的比重也逐步发生了变化,由此导致日交易额逐步上涨。通过数据对比可

知,标的公司收单业务的交易总额基本与签约商户数量增长及商户类型变化相

关。具体见下表:

2014 月总交易额 月增加商户数 2015 月总交易额 月增加商户数

年度 /亿元 /万个 年度 /亿元 /万个

1月 45.12 0.16 1月 4.57 0.02

2月 30.28 0.08 2月 3.44 0.01

3月 44.13 0.17 3月 4.50 0.02

4月 30.65 - 4月 4.78 0.15

5月 25.83 - 5月 11.48 1.26

6月 18.96 - 6月 29.39 3.16

7月 17.07 - 7月 59.36 5.68

8月 14.35 - 8月 91.81 5.31

9月 11.81 - 9月 122.09 8.75

10 月 6.63 - 10 月 148.39 12.87

11 月 5.60 - 11 月 236.35 21.13

12 月 5.42 - 12 月 368.17 22.02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海科融通 2015 年 10-12 月的单月交易额增长幅度达

50%以上,预计海科融通未来的交易总额增速将持续上升。

上述内容在预案(修订稿)之“第五节 本次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之“五、

海科融通及众信金融主营业务”之“(一)海科融通的主营业务及行业情况”中

予以补充披露。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说明该事件对海科融通业务及本次交易可能产

生的影响。

经核查,海科融通历史业绩未有大额的盈利,主要是因为受到预授权事件的

影响(详见预案之“五、海科融通及众信金融主营业务”之“(一)海科融通的

主营业务及行业情况”之“9、业务其他情况”),海科融通自 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4 月,停止发展新商户,对存量商户和终端进行全面的清理。2015 年 4

月之后开始逐步恢复业务拓展,而在之前公司仍维持了相当规模的研发与销售团

队等开支,导致收入不能全面覆盖费用支出。近期业务合同、每日客户发生的日

交易额的银行流水都在快速增长,具备实现业绩承诺的基础。

鉴于第三方支付业务许可资质对海科融通的业绩有重大影响,永大集团在预

案的“重大风险提示”进行了如下披露:“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支付业务的经营

制定了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海科融通必须拥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等证书可从

事相关业务。上述资质证书均有一定的有效时限,有效期届满时,海科融通需向

相关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发相关证书或批件。目前海科融通已经取得了生产经营

所必须的许可文件,未来有效期届满时,海科融通需要申请重新注册,若不能持

续满足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海科融通相关许可文件的核发可能会被暂停或

取消,从而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该事件对海科融通未来的业绩和本次交易不构

成重大影响。海科融通自本次验收合格后,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

罚,业务资质未受到限制。自本次验收合格后,海科融通的业务能够正常开展并

得到较大的提升,业绩增长迅速。

问题七

请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标的海科融通及其控股子公司众信金融主营业务盈利

模式、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并按不同业务类型分别披露报告期营业收入和

占比。

回复:

(一)本次交易标的海科融通及其控股子公司众信金融主营业务盈利模式

海科融通主营业务盈利模式在预案(修订稿)之“第五节 本次交易标的的

基本情况”之“五、海科融通及众信金融主营业务”之“(一)海科融通的主

营业务及行业情况”之“2、主营业务具体情况”之“(4)盈利模式”中予以

补充披露。具体内容如下:

(4)盈利模式

海科融通通过与特约商户、代理经销以及合作渠道等多方的深入合作,完

成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推广运营,具体盈利模式如下:

①直营销售合作模式

海科融通结合自身的筛选和评估,选定合作的商户并与其签订受理协议,

完成签约的商户通过向海科融通采购指定的 POS 机设备并解锁加入海科融通

“支付通”收单服务系统平台。签约商户将根据在海科融通“支付通”系统进行

的刷卡交易数据,向海科融通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采用代扣模式,即在发

卡行资金清算过程中,收单机构先行将手续费扣除后将交易清算资金净额结算至

签约商户指定的账户中。

②渠道合作模式

海科融通经过多年的积累,在全国范围内构建了一个体系完善、层级丰富

的渠道商网络。海科融通与符合公司标准的渠道商进行合作,渠道商负责提供相

应的设备安装和培训服务,海科融通根据渠道商推荐的商户的交易流水收取手续

费,渠道商会从终端上所产生的交易流水中按比例收取服务费用。

③交易资金结算

交易资金的结算是收单业务的核心部分,通过海科融通审核的商户与海科

融通签署受理协议,即由海科融通为商户提供全套的银行卡收单服务,其中通过

海科融通的“支付通”结算系统,海科融通会及时打包上传商户处所发生的每笔

刷卡交易并及时作出信息反馈,同时在隔日将发卡行结算资金通过平台系统和备

付金账户转账至特约商户,商户进行核对确认。对出现的可疑交易行为,海科融

通将暂扣支付款项,并向签约商户作出说明,进行检查排除,再确认无风险后将

结算资金转至特约商户账户。

众信金融主营业务盈利模式在预案(修订稿)之“第五节 本次交易标的的

基本情况”之“五、海科融通及众信金融主营业务”之“(二)众信金融的主

营业务及行业情况”之“2、主营业务具体情况”之“(4)盈利模式”中予以

补充披露。具体内容如下:

(4)盈利模式

众信金融作为互联网借贷平台,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

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众信金融目前主要为环保和清洁能源行业提供借贷服务。众信金融在交易中收取

一定的融资服务费收入。

(二)本次交易标的海科融通及其控股子公司众信金融的报告期内的主要财

务指标,并按不同业务类型分别披露报告期营业收入和占比。

公司已经在预案(修订稿)之“第五节 本次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之“七、

海科融通主要财务数据”之“(一)主要财务数据”之“2、主营财务指标”和

“3、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情况”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标的海科融通及其控股子

公司众信金融的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指标,并按不同业务类型分别披露报告期

营业收入和占比。具体内容如下:

2、主要财务指标

2015 年 10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2015 年 1-10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流动比率 4.65 1.95 3.08

速动比率 4.51 1.79 3.05

资产负债率 17.56% 41.27% 28.53%

应收账款周转率 10.00 6.20 4.98

销售毛利率 61.30% 73.77% 67.56%

销售净利率 6.29% -30.67% -15.69%

3、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情况

海科融通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五个方面,第一是基于银行卡收单服务业务的

手续费收入,且增长很快,该项收入为海科融通未来主要收入来源;第二是海科

融通 POS 机具销售收入,系拓展收单商户时的配套收入;第三是互联网借贷平台

收取的融资服务费收入;第四是海科融通为商户提供的中介服务收入;第五是海

科融通基于便民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收入,该业务正逐步减少,至 2015 年 10 月仅

有少量服务费收入,是由于公司将主要精力集中于银行收单业务所致。

单位:万元

2015 年 1-10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机具销售收入 3,778.74 22.39% 555.53 8.09% 1,515.31 20.15%

手续费收入 4,944.55 29.30% 4,347.19 63.34% 2,112.71 28.09%

融资服务费收

8,133.99 48.20% 1,658.63 24.17% - -

中介服务收入 - - 83.38 1.21% 3,611.14 48.02%

便民服务费收

17.22 0.10% 218.80 3.19% 281.39 3.74%

合计 16,874.51 100.00% 6,863.54 100.00% 7,520.55 100.00%

特此公告。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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