雏鹰农牧: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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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77 证券简称:雏鹰农牧 公告编号:2016-003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雏鹰农牧”)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侯建芳先生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92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

监会对侯建芳违法减持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侯建芳要求,

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侯建芳陈述申辩意见。本

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侯建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 2014 年 8 月 19 日,侯建芳持有雏鹰农牧已发行股份比例为 51.27%。

作为雏鹰农牧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侯建芳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

统分别于 2014 年 8 月 19 日、2014 年 12 月 3 日、2015 年 6 月 16 日减持 “雏鹰

农牧”3,038 万股、 1,469 万股和 2,000 万股,分别占当时雏鹰农牧已发行股份

的 3.24%、1.56%和 1.91%。累计减持股份 6,507 万股,占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

6.23%(由于雏鹰农牧在 2015 年 5 月 13 日非公开发行 10,599 万股,按照 2015

年 6 月 16 日减持时点计算雏鹰农牧的已发行股份总数)。其中在 2015 年 6 月 16

日减持 2,090,106 股后,侯建芳减持比例超过雏鹰农牧已发行股份的 5%。

侯建芳减持“雏鹰农牧”累计达到 5%后,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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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以上事实,有相关笔录、情况说明、交易流水、相关合同、公告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听证会上,侯建芳及其代理人提出:第一,超比例减持行为没有主观故意且

每次减持前都报告、披露;第二,减持所得资金均用于上市公司经营;第三,没

有造成股价的波动;第四,有增持行为,希望在量罚幅度上予以减轻处罚。

中国证监会认为:第一,主观故意与否并非认定违法减持与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构成要件;第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点之外进行披露的行为不能够免除

其依法披露的义务;第三,减持的目的、结果不能成为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理

由;第四,在违法减持发生后,当事人侯建芳及其一致行动人共增持 15,650,517

股,且增持股数达到违法减持股数的 87.38%,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的情形。

侯建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

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

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

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

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和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

券”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责令侯建芳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3 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

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2、对侯建芳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期减持转让行为予以警告。

3、对侯建芳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 40 万元罚款,限制期内转让行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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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1,540 万元罚款,合计罚款 1,580 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账户,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

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致歉声明

侯建芳先生就上述超比例减持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诚挚致歉,并将引以为戒,

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并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股

东行为、切实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相关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侯建芳先生表示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将积极配合执行本次行政处罚决定。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将进一步加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坚决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3、本次行政处罚是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侯建芳先生个人

的处罚,不是对公司的行政处罚,不会因此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一切正常。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

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92 号)

特此公告。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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