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大股东借款展期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锌业股份关于公司大股东借款展期
的关联交易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会前对该议案进行了审查,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我们认为:
本次借款是公司对大股东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归还借款2.7亿
元予以展期,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本次借款展期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
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
独立董事:张廷安 郭宗昌 郑登渝
2016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