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证券代码:300134 证券简称:大富科技 公告编号:2016-005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创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年12月修订)》等有关规
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订,《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原《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条款 修订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条款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进行;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金;
的募集资金;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的明确同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
意的意见。
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
第二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三条 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
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
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方式。
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公司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
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
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
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
公司债券等。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补充流通资金到期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
补充流通资金到期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
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
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
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根据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
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 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
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
第二十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 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
五条 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于公 披露。
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 企业外,超募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
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财务性投资,不得用于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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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七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
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
资金总额的 30%。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
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
披露:
(一)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券
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二)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
行贷款,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
独立董事同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
在第二 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
十六条 (四)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
后,增加 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
第二十 助。
七条、第 第二十九条 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
二十八 金外,公司单次计划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
条、第二 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30%以上的,须经股东大会
十九条、 审议通过。
第三十 第三十条 公司可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条 (一)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
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二)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并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经董事
会审议后,应当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
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3)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
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
有)、实现保本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4)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5)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满足保本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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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分析与说明;
(6)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明确同意
的意见。
(四)公司拟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一定额度内对超募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披露授权
现金管理的投资额度、品种、期限、范围等内容,并按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管理的
进展和执行情况。
(五)公司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
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其余条款不变。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