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水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1-07 14: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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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91 证券简称:西水股份 编号:临 2016-002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内蒙古西

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绵世方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22 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方式向正元投资有限公司等6家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85,422,182股募集配套资金,每股价格人民币24.20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6,907,216,804.4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86,720,906.44元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6,820,495,897.96元。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年12月30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

出具了和信验字(2015)第00012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甲方于近日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

方”)和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__600081590__,截至_2015 年 12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_0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 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向日本 SBI 控股株式会社(SBI

Holdings,Inc.)支付交易对价、支付中介机构费用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

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

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洪道麟、贺明哲、张永青 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但甲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

银行与甲方及丙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_捌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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