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9 证券简称:海伦钢琴公告编号:2016-002
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878 号文核准,海伦钢琴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伦钢琴”)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
行不超过 24,300,000 股新股。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
545 号)验证,截至 2015 年 12 月 24 日止,发行人实际向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申购的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0,125,880 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 215,579,985.2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9,230,292.38 元,发行人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6,349,692.82 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分别
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大碶支行
(以下统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9304001040012966,截止 2015 年 12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209,579,985.20 元
(其中包含待支付发行费用 3,230,292.38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智能钢琴及
配套系统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安信证券,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
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安信证
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及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
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连伟、陈君华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公司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安信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十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
信息内容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因专户银行原因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安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安
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
或安信证券可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安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且安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