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6]大成武汉非字第 0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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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受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武汉凡谷”)
的委托,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周守梅、
刘菊兰律师出席武汉凡谷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武汉凡谷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进行核查和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2015 年 12 月 19 日,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6 年 1 月 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 2015 年 12 月 21 日 ,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
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关于
召开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
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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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孟凡博先生主持本次
会议。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
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截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5:00,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律师等。
经大会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7 人,持股数共计 373,241,625 股,占武汉凡谷总股本的 67.1443%。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
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孟凡博先生主持。
经查验,全体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提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2.3 发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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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5 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2.6 限售期
2.7 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2.8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2.9 上市地点
2.10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3、关于修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记名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现场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四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武汉凡谷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
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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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凡谷电子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
页)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吕晨葵 经办律师: 周守梅
刘菊兰
2016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