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修订)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认真审阅公司拟非公开发
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关文件后,我们
认为:
1、修订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了
资金支持。
2、修订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涉及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是按照公平、
合理的原则协商达成,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定。
因此,修订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
(本页为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事项(修订)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发表意见独立董事签名:
王力群
刘长奎
陈乃蔚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