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1 月 6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除激励对象朱勇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本次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外,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以 2016 年 1 月 6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61 名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 177.5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伍爱群、杨小弟、连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