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大集团:关于拟受让公司股份股东承诺继续履行公司拟出让股份股东相关承诺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06 13: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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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永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6-003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受让公司股份股东承诺继续履行公司拟出让股份股东

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然人股东吕永祥先生、

吕兰女士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与上海聚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

协议》;吕兰女士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分别与耿晓菲、深圳方略德合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吕永祥先生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与广州汇垠日

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2015 年 12 月 25 日发布了《关于股东协议

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2015-122)及《关于控股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的提示性公告》(2015-123)。

本次股份转让后,上海聚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持有公司股份 18,605,8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3%;耿晓菲将持有公司股份 20,000,0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4.76%;深圳方略德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受托管理的方略德利 1 号基金

将持有公司股份 2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6%;广州汇垠日丰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 10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81%。

依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7 月 8 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18 号:“从即日起 6 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

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即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至 2016 年 1 月 8 日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

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

司股份。

受让股东将遵守如上规定,不在 2015 年 7 月 8 日至 2016 年 1 月 8 日期间

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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