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永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6-003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受让公司股份股东承诺继续履行公司拟出让股份股东
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然人股东吕永祥先生、
吕兰女士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与上海聚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
协议》;吕兰女士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分别与耿晓菲、深圳方略德合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吕永祥先生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与广州汇垠日
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2015 年 12 月 25 日发布了《关于股东协议
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2015-122)及《关于控股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的提示性公告》(2015-123)。
本次股份转让后,上海聚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持有公司股份 18,605,8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3%;耿晓菲将持有公司股份 20,000,0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4.76%;深圳方略德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受托管理的方略德利 1 号基金
将持有公司股份 2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6%;广州汇垠日丰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 10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81%。
依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7 月 8 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18 号:“从即日起 6 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
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即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至 2016 年 1 月 8 日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
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
司股份。
受让股东将遵守如上规定,不在 2015 年 7 月 8 日至 2016 年 1 月 8 日期间
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