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中北 公告编号:2016-01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南京市物价局管道天然气相关收费调整通
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
燃气”)收到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完善民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
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价工[2015]313 号)文件和《关于规范民用
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的通知》(宁价工[2015]346 号)文件。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完善民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等有关事项的通
知》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
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 号)、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
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4]118 号)和《关
于建立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工
[2015]249 号)精神,为促进天然气资源节约,引导居民合理用气、
节约用气,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民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等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民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
1、实施范围。全市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实施阶梯价格制度,
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以居民家庭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
居民家庭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燃气经营企业为居民家庭
安装的燃气表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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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阶梯气量和阶梯价格。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按每户年用气
量划分为三个阶梯,各阶梯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对每户为
3人以下(含3人)的居民家庭,第一阶梯年用气量为 300 立方米(含)
以下,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 2.50 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为 300-600
立方米(含),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 3.00 元;第三阶梯年用气量为
600 立方米以上,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 3.50 元。对每户为 3 人以上
的居民家庭,每户每增加 1 人,各阶梯用气量每年分别增加 100 立方
米,各阶梯销售价格不变。居民家庭人口超过3人的,可以向燃气经
营企业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等证明进行申请,燃气经营企业审核
后确认。
3、计量缴费周期。考虑到我市居民冬季用气量比较大的实际情
况,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以年为计量缴费周期,用气量在
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4、阶梯气价增加的收入用途。实行阶梯气价后,燃气经营企业
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应和储气冬季调峰成
本,以及减少交叉补贴等方面。
(二)调整学校等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居民
住宅小区共用设施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
非居民用户,其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不执行阶梯价格,按第一、二阶
梯气价平均水平执行,即每立方米为 2.75 元。
(三)建立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是指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
格的调整与天然气门站价格变动实行联动,燃气经营企业正常经营过
程中发生的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变动不参与联动。
1、联动条件。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
超过 5%时,在阶梯气量、阶梯价差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同向调整民
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累计变动幅度未达到 5%的,或者在同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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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周期内实施联动后,天然气门站价格又发生变动的,累计到下一联
动周期计算。
2、联动公式。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调整期居民天然气门站综合
价格(含税)-基期居民天然气门站综合价格(含税)〕÷(1-管道
天然气供销差率)。
其中,居民天然气门站综合价格为不同气源门站价格按照销售量
加权价格;管道天然气供销差率原则上按实确定,上限为 5%。
3、联动周期。根据国家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情况适时调整,一
般不少于半年。
4、联动程序。符合联动条件后,由市物价局制定民用管道天然
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提前 5 个工作日通过
政务网站公布联动后的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四)实施困难群体补贴政策
为减轻困难群体生活负担,按照“谁收益谁承担”的原则,对总
工会、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企业特困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
对象的居民家庭生活用天然气,按第一阶梯价格执行,同时,采取先
收后补的办法,2016 年给予每户一次性调价补贴 65 元。
(五)执行时间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第一次抄表收费仍按原价格执行,第二次
抄表收费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经公司初步测算,完善民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后,预计将
增加公司 201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1,950 万元。
二、《关于规范民用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民用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
为,减轻用户负担,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规范民用管道天然气工程安
装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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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民用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费成本构成
民用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费是指由燃气经营企业统一提供的自
城市管道天然气主管网接至居民家庭燃气计量表的低压管道等燃气
设施工程安装费用(不含燃气燃烧器具及以后),包括勘察、设计、
材料、施工、期间费用等。其中:燃气计量表设置于户外的,工程安
装费包含表后到居民家庭户内首个阀门的相关费用;燃气计量表设置
于居民家庭户内的,工程安装费包含燃气计量表出口的首个阀门的相
关费用。
(二)统一民用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费收费办法
民用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费由基本收费标准和地下共用低压管
超出规定后延长管收费标准构成,其中:基本收费标准统一采取按户
计价方式。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燃气企业 基本收费标准 延长管收标准
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地下共用低压管平均每户超出 1 米
2600 元/户
南京高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的部分,按每米 700 元另行计收。
地下共用低压管平均每户超出 1 米
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2280 元/户
的部分,按每米 200 元另行计收。
地下共用低压管平均每户超出 1 米
南京江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3500 元/户
的部分,按每米 200 元另行计收。
(三)实行老旧居民住宅收费优惠政策
为加快推进老旧居民住宅用户使用管道天然气,对除新建居民住
宅外的老旧居民住宅(不含别墅)申请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居民家庭用
户,实行民用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费优惠政策,全市统一按每户 1700
元的标准执行,地下共用低压管延长管不得另行收费。
符合“两气”转换优惠政策条件的,仍按《关于实施“两气”转
换的批复》(宁公用字[99]352 号)的规定执行,不同时享受上述优
惠政策。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2016 年 1 月 1 日前,已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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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新建住宅和已通气的老旧居民住宅,仍按调整前收费标准执
行。
经公司初步测算,管道工程安装费降低预计将减少公司 2016 年
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850 万元。
上述两项政策调整,预计将影响公司 201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约 1,100 万元。
特此公告。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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