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尔: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函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06 13: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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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 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6-007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6 年 1 月 2 日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 1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根据关注函的要求,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现就关注函所述“公司是否涉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是否

存在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情形等作出详细说明”的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本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 11:41 收到落款为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刘静发送

的题为《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通知》及《股份转让协议公证书》的邮件,该

邮件要求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邮件附件是名为《股东

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通知》、《股份转让协议公证书》两份文件的电子版,没有可

供对外公告的《详式权益变动书》。邮件以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2015 年 12 月 30 日 17:15,自称是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代表的人员将中午邮件

所附的《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通知》、《股份转让协议公证书》的原件送达本

公司,但依然没有提供可用于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书》正式书面文本。本公司

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对方来人,请按照之前京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的要求于 31 日

将签字盖章的《详式权益变动书》正式书面文本送达,届时本公司安排专人进行

签收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5 年 12 月 31 日 9:00,本公司收到落款为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刘静于 12

月 30 日 18:35 所送发的题为《协议转让-发送上市公司的全套文件》的邮件,邮

件附件为《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通知》电子扫描件、《股份转让协议》复印

件的电子扫描件、《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WORD 版、《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版的

电子扫描件,《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备

查文件共五份文件。本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1:00 左右收到发件人为京基

集团有限公司的快递,快递包裹单上注明内含有《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通知》、

《股份转让协议公证书》签字盖章件。2015 年 12 月 31 日 9:30 和 11:00 自称京

基集团有限公司代表的人士来本公司送达材料,但因无法核实对方真实身份,且

对方送达材料不包含《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正式书面文本,所提交资料不满足信息披露要求,本公司依然无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为避免造成既成事实的误解,我司没有签收相关文件。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8 时,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公司提供可用于披

露的《详式权益变动书》正式书面文本,文件送达人亦没有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身

份确认文件,在不能确认和保证披露文件真实性的前提下,我司不能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上市公司代股东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时间是本公司从信息

披露义务主体即相关股东处获得相关信息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本公司自获得相关信息到京基集团自行披露信息之日不足两个交易日,本

公司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的事项。

本公司在收到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的邮件后已经及时合理地向京基集团提示

了披露文件需要以正式文件提交,以确保文件的真实性,我司不存在京基集团所

指责恶意拒不配合其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

的情形。

京基集团在未向我司提供可供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的情形下,反而指责我司

不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擅自联系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有选择性的上网披露相

关材料,是否属于私下提前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情形、是否属于操纵

股价?为切实维护公司权益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提请监管部门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予以严正关切。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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