浔兴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06 13: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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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98 证券简称:浔兴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1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567 号)核准,非公开发行

4,800 万股新股,发行价格为 6.45 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0,960

万元,扣除证券承销保荐费 80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30,160 万元,已由承销商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除

审计验资及律师费等其他发行费用 86.06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0,073.94 万元。上述资金到账情况已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出具了闽华兴[2015]验字 F-012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

公司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丙方”)分别与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晋江深沪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晋江深沪支行

(以下统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

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户情况:

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晋江深沪支行开设募集资金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3531501040005592,截止 2015 年 12 月 15 日,专户

余额为 20,000 万元。该专户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晋江深沪支行开设募集资金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账号为:426071035851,截止 2015 年 12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10,160 万元。该专户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经过丙方同意,甲方可将存放于乙方的募集资金从专户中转出,存放于另行开

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不限于仅开立在乙方。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晓东、陈星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将对账单复

印件寄送丙方保荐代表人。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乙方

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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