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包头华资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公司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各
项议案进行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理产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制定了《投资理财管理制度》,明确了投资理财业务风险
控制具体措施,有效防范了投资理财业务风险;
3、同意公司在授权期限内使用1.6亿元自有资金购买风险可控的
理财产品,但累计发生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独立董事:
刘英伟: 姜 军: 张 毅:
二○一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