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兴科技: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束安俊)

来源:上交所 2016-01-06 10: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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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束安俊,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安徽方兴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

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2015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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