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 公告编号:临 2016-002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1 月 4 日,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
中国工商银行杨浦五角场分行获悉,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杨浦五角场分行的账户
1001224909004621457 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冻结,该
账户冻结时存款余额为 274,619.97 元。
2016 年 1 月 5 日,公司派专人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取得(2015)静民
四(商)初字第 5410 号《民事裁定书》。
二、有关基本情况:
经公司核查,法院对本公司进行的协助冻结存款是因公司于 2004 年 9 月 3
日-2005 年 9 月 2 日为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借款提供
保证担保所造成的连带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1、被担保单位: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2、保证担保单位: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反担保单位:上海华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5、担保期限:12 个月
6、贷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
7、担保金额:人民币共计:292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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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9 月 30 日,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把对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相关
债权整体打包出售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被告上海
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向本
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 51,719,447.46 元或
查封、扣押上述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
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
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51,719,447.46 元,
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上述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
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四、对本公司的影响: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对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2925 万元的逾期担
保已计提预计负债 2,486.25 万元。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公司
正在积极协调解决,并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 5410 号。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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