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万达
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
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曾茂军先生、王会武先生、阙文雄先生、许承宁先生、卜义飞先
生、包文先生、曾光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之情形,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
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所
聘任人员资格符合《公司章程》及监管部门关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有
关规定;
二、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
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曾茂军先生担任公司总裁,同意聘任阙文雄先生担任公
司常务副总裁,聘任许承宁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聘任卜义飞先生、
包文先生、曾光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聘任王会武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
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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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 晓 何德明
2016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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