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 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6-001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或“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3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桂证调查字
2015001 号)。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3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广西证监局对
柳化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已放弃陈述、申
辩和听证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广西证监局查明柳化股份存在的违法事实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上半年,柳化股份多次通过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账户,
以银行转账等方式,与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集团”)、广西柳州
化工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等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金额分别为
413,680,592.24 元、45,000,000 元、450,272,451.97 元,构成关联交易。对于以上事
项,柳化股份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按规定在相应期间内的定期报告中
进行披露,导致 2012 年和 2013 年半年报、年报以及 2014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柳化股份定期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材料、柳化股份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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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会计凭证、柳化集团等关联方会计凭证、相关银行账户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
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柳化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柳化股份的违法行为,
柳化股份时任董事长廖能成、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覃永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
会秘书袁志刚和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黄吉忠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监事会主席庞
邦永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广西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
1、对柳化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2、对廖能成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3、对覃永强、袁志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元罚款;
4、对黄吉忠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5、对庞邦永给予警告,并处以 8 万元罚款。
三、公司的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均接受广西证监局的行政处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
诉讼,并将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罚款。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积极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内控
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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