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9 证券简称:天广消防 公告编号:2016-004
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461 号文“关于核准天广消防股
份有限公司向邱茂国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天广消
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向黄如良和尤东海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5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0.0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005 万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16 日止,公司已收到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扣除独
立财务顾问费用 1,800 万元后转入的认购资金款 3,20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业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广会验字
[2015]G15002050110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安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南安支行”)及独立财务顾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建行南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35050165630700000068,截至 2015 年 12 月 16 日止,专户余额为 32,05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使用专
户资金。
二、公司与建行南安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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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河证券与西南证券作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银河证券与西南证券应当依据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建行南
安支行应当配合银河证券与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银河证券与西南证券对公司
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银河证券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颜巍、西南证券指定的独
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刘旭可以随时到建行南安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建
行南安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建行南安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银河证券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建行南安支行查询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建行南安支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银河
证券与西南证券。建行南安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60 万元的,建
行南安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银河证券与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银河证券与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
人。银河证券与西南证券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
知建行南安支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建行南安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
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
力。
八、建行南安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银河证券与西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银
河证券与西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银河证券与西南证券
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
在终止监管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
公司、银河证券与西南证券另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建行南安支行、银河证券与西南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银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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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与西南证券督导期结束(2016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天广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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