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亿:重整计划

来源:上交所 2016-01-05 14: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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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目 录

释 义............................................................................................................................ 1

前 言............................................................................................................................ 5

一、 新亿股份基本情况.......................................................................................... 6

(一) 历史沿革 ............................................................................................... 6

(二) 被申请重整情况 ................................................................................... 7

(三) 资产负债情况 ....................................................................................... 8

(四) 偿债能力分析 ....................................................................................... 8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9

(一)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 9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 9

(三)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 9

三、 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10

(一) 债权分类 ............................................................................................. 10

(二) 债权调整方案 ..................................................................................... 12

四、 债权受偿方案................................................................................................ 12

(一) 偿债资金来源 ..................................................................................... 12

(二) 职工债权组 ......................................................................................... 13

(三) 普通债权组 ......................................................................................... 13

(四) 预计债权 ............................................................................................. 13

五、 经营方案........................................................................................................ 13

(一) 投资人 ................................................................................................. 13

(二) 经营方案内容 ..................................................................................... 13

六、 重整计划的批准............................................................................................ 14

(一) 分组表决 ............................................................................................. 14

(二) 法院批准 ............................................................................................. 15

七、 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 15

八、 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17

(一) 偿债资金的分配 ................................................................................. 17

(二) 转让债权的清偿 ................................................................................. 17

(三) 未领受偿债资金的提存 ..................................................................... 17

(四) 预计债权及未分配款项的处理 ......................................................... 18

(五)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 18

(六) 破产费用的支付 ................................................................................. 18

(七) 共益债务的清偿 ................................................................................. 18

(八) 存在第三方担保债权的清偿 ............................................................. 19

(九) 对外债权的清收 ................................................................................. 19

释 义

“塔城中院”或“法院” 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法” 指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新亿股份”或“公司” 指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指 由塔城中院指定的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出资人”或“股东” 指 截至 2015 年 12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新亿股份股东以及

该日后取得新亿股份股份的股东

“股份”或“股票” 指 新亿股份股票,证券代码:600145,证券

简称:*ST 新亿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万源稀金” 指 新疆万源稀金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

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3,550.00 万股股票

“新疆昆仑” 指 新疆昆仑众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

“昆山成通” 指 昆山成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德天利” 指 深圳市德天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易楚” 指 深圳市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书生” 指 深圳市书生智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瑞弘宝” 指 深圳市瑞弘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生命” 指 深圳生命爱晚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好润” 指 上海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源迪” 指 上海源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股东,

持有公司 278.63 万股股票

“广西沃洋” 指 广西沃洋能源有限公司

“贵州恒瑞” 指 贵州恒瑞丰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投资人” 指 由万源稀金、新疆昆仑、昆山成通、深圳

德天利、深圳易楚、深圳书生、深圳瑞弘

宝、深圳生命、上海好润、上海源迪、广

西沃洋和贵州恒瑞组成的联合体

“参选文件” 指 联合体向管理人提交的《新疆亿路万源实

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投资

人参选文件》

“上海乾灏” 指 上海乾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

“上海富义” 指 上海富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芮嘉” 指 上海芮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纯优” 指 上海纯优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债权人” 指 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亿股份

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普通债权” 指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

“职工债权” 指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

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确定债权” 指 经法院裁定确认的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中

所记载的债务人、债权人均无异议的债权

“预计债权” 指 已向管理人申报管理人尚未作出审查结

论,或者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查意见提出异

议或诉讼结果尚未确定的债权,以及公司

账面有记载但未申报的债权

“未申报债权” 指 公司账面记载的,且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

前已成立但未依法申报的债权

“评估机构” 指 为新亿股份重整案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上

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

“资产评估报告” 指 评估机构出具的沪申威评报字(2015)第

XJ0011 号《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涉及的全部资产清算

价值评估报告》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指 评估机构出具的沪申威咨报字(2015)第

XJ0001 号《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项目偿债能力分析报

告书》

“转增股票” 指 根据本重整计划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以新亿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

“重整计划的通过” 指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五

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

出资人组会议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

整计划即为通过

“重整计划的批准” 指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八十七

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

批准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指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在本重整计划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及法院裁

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指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重整计划

规定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

“元” 指 人民币元

4

前 言

鉴于新亿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财务状况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塔城中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于 2015

年 11 月 7 日作出(2015)塔中民破字第 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新亿股

份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15)塔中民破字第 1-1 号《决定书》,指定新

亿股份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2015 年 11 月 26 日,经新亿股份申请,塔城中院作出(2015)塔中民破字

第 1-5 号《决定书》,准许新亿股份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截至目前,管理人、债务人及评估机构已完成对新亿股份债权审查、资产评

估及偿债能力分析等各项基础工作。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新亿股份结合自身

的实际情况,并在充分考虑债权人、企业职工、股东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作

本重整计划,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并由出资人组会议对本重整计划涉及的

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5

正 文

一、 新亿股份基本情况

(一) 历史沿革

1. 设立情况

新亿股份原名重庆四维瓷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

[1998]127 号文批准,以四川陶瓷厂为主体进行改制,并联合四川石油输气广汉

公用实业开发公司、成都干道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重庆万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

重庆天和洁具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于 1998 年 9 月 28 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8,000 万元,股份总数 8,000 万股(每

股面值 1 元)。

1999 年 8 月 4 日,经证监会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4,500 万股,同年 9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 股本变动情况

2000 年 11 月,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以 1999 年年末股本 12,500 万股为基数,

每 10 股送 1 股;2001 年 3 月,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以 2000 年年末股本 13,750

万股为基数,每 10 股送 1 股并以资本公积转增 7 股;2002 年 4 月,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以 2001 年年末股本 24,750 万股为基数,每 10 股送 2 股并以资本公积

转增 2 股。

2006 年 9 月 28 日,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渝国资产[2006]175

号《关于重庆四维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臵改革中国有股权管理有关

问题的批复》,批准公司实施股权分臵改革的方案;2006 年 10 月 16 日,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权分臵改革方案,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到

37,768.50 万股。

6

截至 2015 年 12 月 7 日,公司注册资本 37,768.50 万元,股份总数 37,768.5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公司股东总数约 3.3 万户。万源稀金为新亿股份的控股

股东,共计持有 3,550.00 万股新亿股份股票,占新亿股份总股本的 9.40%。

3. 公司名称变更情况

2002 年 9 月 5 日,公司名称由重庆四维瓷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重庆四维

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 8 月 15 日,公司名称变更为重庆四维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 11 月 24 日,公司更名为上海四维国创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 3 月 9 日,公司更名为贵州四维国创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 7 月 6 日,公司名称变更为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15 年 6 月 2 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

(二) 被申请重整情况

自 2010 年开始,公司逐渐认识到产业结构单一、抵抗风险能力弱是公司存

在的最大问题,加之在卫浴市场竞争日趋加剧、原材料不断涨价、盈利空间有限

的环境下,公司开始谋求向能源领域转型。彼时,公司一方面拟立足贵州,面向

国际,抓住贵州省煤炭资源整合的机遇,实现进军能源业的国内布局;另一方面

力争取得并拓展海外煤炭资源,加大境外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力度,提高境外稀缺

煤炭资源的利用程度。但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转型失败,公司逐渐陷入了经营危机

和财务危机,以致公司拖欠巨额债务无力偿还,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已经严重资不

抵债,且因 2013、2014 年度连续亏损且 2014 年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已经被

上交所处以退市风险警示。

因新亿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向塔城中院申请对新亿股份实施重整。塔城中院经审查认为,新亿股份

符合进行重整的条件,于 2015 年 11 月 7 日作出(2015)塔中民破字第 1 号《民

7

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新亿股份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15)

塔中民破字第 1-1 号《决定书》指定新亿股份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三) 资产负债情况

1. 负债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9 日,共有 40 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向管

理人申报的债权金额共计 2,705,270,837.72 元,申报债权均为普通债权。

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塔城中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总额为

2,174,834,932.10 元。

已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但尚未经塔城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为

24,955,438.42 元,全部为普通债权。

此外,预计债权金额共计 258,921,082.45 元,其中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尚

未经管理人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为 193,157,870.14 元; 公司账面有记载但未申

报债权金额为 65,763,212.31 元。

经调查,新亿股份的职工债权总额为 6,237,165.67 元。

2. 资产情况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以 2015 年 11 月 7 日为评估基准

日,新亿股份现有全部资产评估总值为 16,736,109.30 元,所有财产均未设定担

保。

(四) 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新亿股份如实施破产清算,假定其

资产均能够按评估价值变现,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财产的变现所得在支

付破产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

8

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并在偿还职工债

权后,剩余资产用于普通债权的分配,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 0%,具体计算过

程见下表:

项目 清偿测算(元)

新亿股份资产评估值 16,736,109.30

减:破产费用 50,000,000.00

减:职工债权 6,237,165.67

普通债权可分配资金 0

确定的普通债权 2,199,790,370.52

预计债权 258,921,082.45

普通债权清偿率 0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新亿股份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如果新亿

股份进行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

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新亿股份,避免破产清算的风险,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

做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本重整计划安排对出资人权益

进行调整。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

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由截至 2015 年 12 月 7 日在新

亿股份股东名册中登记的全体股东组成。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对在前

述日期后至本重整计划规定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前取得新亿股份股份

的主体同样具有效力。

(三)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9

1.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以新亿股份现有总股本 37,768.50 万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 29.48 股的

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 111,341.54 万股。转增后,新亿股份

总股本由 37,768.50 万股增至 149,110.04 万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份数量以在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2. 全体出资人无偿让渡转增股份并由投资人受让

上述转增的股份由全体股东无偿让渡,不向股东进行分配,全部由投资人受

让,受让价款为人民币 14.47 亿元。在投资人支付的 14.47 亿元价款中,8 亿元

用于向债权人清偿,其余 6.47 亿元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部分留

在新亿股份,作为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或用于购买优质资产等。

3. 控股股东万源稀金豁免新亿股份 110,000.00 万元债权产生资本公积

目前新亿股份可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不足以实施上述转增方案,为了

支持公司重整,控股股东万源稀金通过豁免新亿股份的 110,000.00 万元债权的

方式保证新亿股份在重整中可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不少于 111,341.54 万

元。

三、 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一) 债权分类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和债权审查确认情况,新亿股份重整设职工债权组和

普通债权组,具体情况如下:

1. 职工债权组

职工债权组涉及职工债权总额为 6,237,165.67 元。

2. 普通债权组

10

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塔城中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为

2,174,834,932.10 元。

2015 年 12 月 9 日,公司收到债权人上海乾灏、上海富义、陈晓东、王涛

和宗雷鸣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得知上海乾灏、陈晓东、王涛、宗雷鸣和上海

富义分别将其对公司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了公司控股股东万源稀金,上述各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金额及转让后剩余债权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 债权人名称 转让债权金额(元) 剩余债权金额(元)

1 上海乾灏 400,724,006.92 0.00

2 上海富义 274,363,719.08 1,448,904.75

3 陈晓东 202,230,000.00 0.00

4 王涛 111,341,137.00 0.00

5 宗雷鸣 111,341,137.00 0.00

合计 1,100,000,000.00 1,448,904.75

2015 年 12 月 9 日公司控股股东万源稀金向公司出具了《债务豁免函》,

放弃对新亿股份享有的 11 亿元债权,豁免新亿股份对万源稀金负有的 11 亿元

债务,该豁免行为在塔城中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后生效。鉴于重整计划得到塔

城中院裁定批准后万源稀金将不再对新亿股份享有上述债权,万源稀金同意重整

中不再将其上述债权列入相应债权人组参加表决,不需要为万源稀金的上述债权

支付或预留相应的偿债资金。

在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塔城中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

2,174,834,932.10 元中,将万源稀金收购的上述 11 亿元债权扣除后,普通债权

组剩余债权人 24 家,剩余普通债权金额 1,074,834,932.10 元。

此外,已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但尚未经塔城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为

24,955,438.42 元,全部为普通债权,应列入普通债权组。

3. 预计债权

11

预计债权包括已申报但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普通债权 193,157,870.14

元、未申报的普通债权 65,763,212.31 元,预计债权金额合计 258,921,082.45

元。

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进行分组表决,预计债权和控股股东万

源稀金收购的 11 亿元债权不参加表决。

(二) 债权调整方案

1. 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全额清偿,不作调整。

2. 普通债权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新亿股份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

0。为最大限度提升债权人的受偿水平,根据新亿股份的实际情况,本重整计划

大幅提高普通债权受偿率,本次重整中对普通债权按照 65.73%的比例清偿。

3. 预计债权

在已申报但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普通债权中,经管理人初步审查认为需

要预留偿债资金的债权金额合计为 41,877,270.14 元,另有未申报的普通债权约

65,763,212.31 元,需要预留偿债资金,因此,有 107,640,482.45 元的预计债权

需要作为普通债权预留偿债资金。

对于上述债权中未获清偿的部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新亿股份不再承担清

偿责任。控股股东万源稀金收购的 11 亿元债权不适用债权调整方案。

四、 债权受偿方案

(一) 偿债资金来源

12

执行本重整计划债权受偿方案所需资金全部来自于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而

支付的价款中 8 亿元的部分。

(二) 职工债权组

职工债权由新亿股份自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按照有关规定清偿。

(三) 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按照债权调整方案的规定一次性清偿完毕。

控股股东万源稀金收购的 11 亿元债权不适用债权受偿方案。

(四) 预计债权

预计债权中 107,640,482.45 元将按照同类债权的受偿标准提存分配额,并

在获得确认后受偿。

五、 经营方案

为使新亿股份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公司根据投资人提交的《参选

文件》,在深入调查研究新亿股份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如下经营方案:

(一) 投资人

新亿股份重整案投资人由万源稀金、新疆昆仑、昆山成通、深圳德天利、深

圳易楚、深圳书生、深圳瑞弘宝、深圳生命、上海好润、上海源迪、广西沃洋和

贵州恒瑞等 12 方组成。

(二) 经营方案内容

1. 剥离不良资产,改善资产结构

公司通过变现处臵的方式,将其现有资产中盈利能力较弱的全部长期投资资

产进行剥离,改善现有资产结构和状况。

13

2. 拓宽公司业务范围

公司经过破产重整后将无制造类资产。公司所在地塔城是我国面向中亚、西

亚乃至欧洲的门户,地处向西开放的前沿,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区域,因

此,公司将发挥地处“一带一路”核心区域的地缘优势,利用公司在重整中保留

的资金开展大宗商品、农牧产品等贸易业务,使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3. 避免 2016 年度暂停上市

公司将通过重整中的债务减免及经营安排,使得新亿股份 2015 年度实现经

审计的净利润达到正值、2015 年末净资产为正值,且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00 万元,避免新亿股份在 2016 年度暂停上市。

4. 调整产业结构,适时注入资产

新亿股份重整后,万源稀金或其关联方将适时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注入

关联方或第三方的大农业或大消费等各类型优质资产等方式调整公司产业结构,

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5. 盈利及业绩承诺

万源稀金承诺新亿股份 2016 年、2017 年实现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人民币 4 亿元、5 亿元。如果新亿股份最终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上述标准,由万

源稀金在相应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 1 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新亿股份补足。

6. 股份锁定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支持公司长远健康的发展的考虑,万源稀金承

诺本次受让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不减持。

六、 重整计划的批准

(一) 分组表决

14

本次债权人会议将分职工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进行表决。

职工债权组已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提前审议并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债权人组的表决机制,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同

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

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因本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

权益调整事项,故设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的表

决机制,参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关于股东大会表决机制的规定,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为该组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

案。

(二) 法院批准

1.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公司将自重整计

划通过之日起 10 日内,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2.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

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新亿股份保留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权利。

3. 重整计划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且未依照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获得法院批准,或者已经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的,法院将裁定终止重

整程序,并宣告新亿股份破产。

七、 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

本重整计划由新亿股份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 执行期限

15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 6 个月,自重整计划获得塔城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计算。在此期间内,新亿股份应严格依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随时支

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 执行期限的延长

如非新亿股份自身原因,致使本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新亿

股份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塔城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

据塔城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三) 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本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 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应当向债权

人分配的清偿款项已经分配完毕;或者债权人与新亿股份就执行本重整计划的债

权清偿另行达成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视为债权人已按照本重整计划

的规定接受清偿;

2. 债权人未领受分配款项以及未确认债权对应的清偿资金已按照本重整

计划的规定全额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 协助执行事项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新亿股份和/或管理人

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向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

(五)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本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为 6 个月,自重整计划获得塔城中院裁定批准之

日起计算。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延长的,执行监督期限相应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

限提前到期的,执行监督期限相应提前到期。监督期届满或者新亿股份提前执行

16

完毕重整计划时,管理人将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

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六) 监督期内新亿股份的职责

本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内,新亿股份应当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

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资产处臵等事项。

八、 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一) 偿债资金的分配

偿债资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

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

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债权人指

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

债权人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金不

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二) 转让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在重整受理日(即 2015 年 11 月 7 日)之后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

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受偿条件及总额受偿;债

权人向两人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债权清偿款项向受让人按照其受让的债权

比例分配。

(三) 未领受偿债资金的提存

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偿债资金的,根据本重整计划应向其分

配的资金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17

上述提存的偿债资金自塔城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六个月,对于仍

未受领的偿债资金,管理人将移交给新亿股份,由公司继续提存。自塔城中院裁

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债权人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受清偿资

金的权利。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未领受的偿债资金留在新亿股份作为生产经营所

需流动资金。

(四) 预计债权及未分配款项的处理

预计债权在依法得到确认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案进行清

偿。对于公司账面有记载但尚未申报的债权,将由公司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

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管理人均已预留相应偿债资金,并将提存至管理人指

定的银行账户。

预计债权如最终未获确认的,提存的预留偿债资金留在公司作为生产经营所

需流动资金。

(五)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根据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

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尚未解除对新亿股份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应当在重整计

划获得法院批准后协助办理完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手续。

(六) 破产费用的支付

新亿股份重整案件受理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由新亿股份及管理人在

本重整计划获得塔城中院批准后,按照相关法律及协议的规定支付。股票过户税

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由股票过出方和过入方分别承担。在重整计划

执行的监督期限内,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根据实际需要由新亿股份随时支付。

(七) 共益债务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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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亿股份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

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由新亿股份随

时清偿。

(八) 存在第三方担保债权的清偿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对新亿股份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

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因此,新亿股份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仍应向

债权人承担保证和清偿责任。

在新亿股份根据本重整计划清偿完毕相应债权前,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

已向债权人清偿的,则相应调减债权人对新亿股份享有的债权总额,并就调减后

的债权总额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清偿。

(九) 对外债权的清收

新亿股份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对外债权将由新亿股份进行清收追索

(包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形成债权的追索,以及对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

立的上海乾灏、上海富义、上海芮嘉和上海纯优四家合伙企业所募集的资金流出

上市公司的追索)。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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