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亿: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1-05 14: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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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 新亿 公告编号:2016—001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收到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

塔中民破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

程序。

重整执行期限:自2015年12月31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

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六个月。

是否涉及权益调整:是。

一、重整案概述

2015年11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塔城中院”)裁定准许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亿股份”或“公司”)进行重整,并于同日指定公司清算组

为管理人。

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组会议于2015年12月10日下

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巴克图路10号宁城宾馆会议室召

开。因职工债权组于2015年12月9日提前审议了《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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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由普通债权组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由

出资人组于2015年12月10日对《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

整方案》进行表决。经表决,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出资人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经公司与出资人协商,出资人组于2015年12月11日对《出资人权益

调整方案》进行了再次表决,经再次表决,出资人组仍未通过《出资人

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5年12

月11日向塔城中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2015年12月25日,新疆万源稀金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万源稀金”)、新疆昆仑众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昆山成通投资有限

公司、深圳市德天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书生智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瑞弘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生命爱晚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好润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源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沃洋能源有限公

司和贵州恒瑞丰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2家成员单位组成的投资

人向塔城中院和新亿股份管理人做出承诺,在塔城中院裁定批准《重整

计划(草案)》后,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的

111,341.54万股股票中,11,330.55万股由截至2015年12月7日在新亿股

份股东名册中登记的全体股东分配,相当于向全体股东按照每10股转增3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剩余100,010.99万股由投资人受让,

受让价款仍为人民币14.4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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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收到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

塔中民破字第 1—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

整程序。

二、塔城中院(2015)塔中民破字第 1—11 号《民事裁定书》正文

申请人: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建东

2015 年 11 月 7 日,本院根据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以(2015)

塔中民破字第 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股份或申请人)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新亿

股份清算组为管理人。

本院查明,2015 年 11 月 24 日,通过公开遴选程序,新疆万源稀金

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被管理人确定为新亿股份重

整案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

在重整期间,申请人根据投资人提交的参选文件制定并于法定时间

内向本院提交了《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

经本院同意,新亿股份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组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由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

由出资人对《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

经表决,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未表决

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经申请人与出资人协商,出资人组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再次表决,经再次表决,

出资人组仍未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此外,职工债权组在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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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 9 日已提前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2015 年 12 月 11 日,新亿股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七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

请。

为了推进新亿股份重整工作顺利进行,投资人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

向本院和管理人提交了《承诺函》,承诺在本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

案)》后,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的 111,341.54

万股股票中,11,330.55 万股由截至 2015 年 12 月 7 日在新亿股份股东名

册中登记的全体股东分配,相当于向全体股东按照每 10 股转增 3 股的比

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剩余 100,010.99 万股由投资人受让,受让价

款仍为人民币 14.47 亿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

(一) 经过分组表决,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已通过《重整计

划(草案)》;

(二) 《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且投

资人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分配上做出了有利于出资人的承诺;

(三) 《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

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

条之规定;

(四) 新亿股份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第三款之规定,经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裁定如下:

一、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由新亿股份按照《新疆亿路万源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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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规定和投资人做出的承诺执行;

二、终止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风险提示

1、破产清算的风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重整计划》

执行期间,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仍存在被

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2、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由于公司已经2013、2014连续两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负值且2014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如果2015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数、

2015年末净资产为负,则公司股票在披露2015年年报后将因连续三年净

利润为负数或连续两年期末净资产为负而被暂停上市。

3、暂停上市前无交易机会的风险

若公司股票因连续三年净利润为负数或连续两年期末净资产为负而

暂停上市,如果此前公司股票因资本公积金转增事宜未办理完毕而尚未

复牌,则公司股票将不再复牌,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

四、备查及上网文件

1、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塔中民破字第1—11号《民事裁

定书》。

2、《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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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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