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城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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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董事會決策功能,做到事前審計、專業審計,
確保董事會對經理層的有效監督,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
關規定,公司特設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並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設立的專門工作機 構,
主要負責公司內、外部審計的溝通、監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審計委員會成員由三名董事組成,獨立董事占多數,
委員中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為專業會計人士。
第四條 審計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
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並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審計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召集人)一名,由獨立董事
委員擔任,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主任委員在委員內選舉,並報請董
事會批准產生。
第六條 審計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
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
並由委員會根據上述第三至第五條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七條 審計委員會的秘書處設在審計法務部,審計職能的日
常工作由審計法務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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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職責許可權
第八條 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許可權:(一)提議聘請或更
換外部審計機構;(二)監督公司的風險管理及内部審計制度及其實
施; (三)負責内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四)審核公司的財
務資訊及其披露;(五)審查提交由董事會審議的重大融資方案;
(六)審査提交董事會審議的公司年度預、決算及其重大調整方案,
審核重大預算外事項;(七)審査公司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體糸制度
並組織内控檢查,評估內控缺陷並監督整改;(八)對重大關聯交易
進行審計;(九)公司董事會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條 除上述職責許可權外,在公司製作年報工作中,審計
委員會應當與會計師事務所協商確定本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工作的時間
安排;督促會計師事務所在約定時限内提交審計報告,並以書面意見
形式記錄督促的方式、次數和結果以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確認。審計
委員會應在年審註冊會計師進場前審閱公司編制的財務會計報表,形
成書面意見;在年審註冊會計師進場後加強與年審註冊會計師的溝通,
在年審註冊會計師出具初步審計意見後再一次審閱公司財務會計報表,
形成書面意見。審計委員會應對年度財務會計報進行表決,形成決議
後提交董事會審核;同時,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本年
度公司審計工作的總結報告和下年度續聘或改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決議。
審計委員會形成的上述檔均應在年報中予以披露。
第十條 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
審議決定。審計委員會應配合監事會的監事審計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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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決策程式
第十一條 審計法務部門負責做好審計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
備工作,提供公司有關方面的書面資料:(一)公司相關財務報告;
(二)内外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報告;(三)外部審計合同及相關工作
報告;(四)公司對外披露資訊情況;(五)公司重大關聯交易審計
報告;(六)其他相關事宜。
第十二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對其秘書處提供的報告進行評
議,並將相關書面決議材料呈報董事會討論:(一)外部審計機構工
作評價,外部審計機構的聘請及更換;(二)公司風險管理及内部審
計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實施,公司內部財務分析報告是否全面真實;
(三)公司的對外披露的財務報告等資訊是否客觀充分,公司重大的
關聯交易是否合乎相關法律法規;(四)公司內財務部門、審計部門
包括其負責人的工作評價;(五)公司年度預算及調整方案;(六)
公司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分析;(七)其他相關事宜。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每年按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每
年不少於四次。會議召開前五天須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
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其他一名委員(獨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
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
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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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
第十六條 審計委員會接受書面議案以代替召開審計委員會會議。
但簽字同意的委員必須達到全體委員的過半數。
第十七條 審計秘書處成員可列席審計委員會會議,必要時亦可
邀請公司董事、監事及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參加會議的其他人員列席會
議。
第十八條 如有必要,審計委員會可以聘請仲介機構為其決策提
供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式、表決方式和會議 通過
的議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
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為五年。
第二十一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
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
擅自披露有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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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細則如與國家日後頒佈的法律、法規或
經合法程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和
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並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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