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超募资金的独立意见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超募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
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增资江苏万邦达并由其出资设
立合资公司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以超募资金 235.2 万美元增资全资子公司江苏万邦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苏万邦达”),主要用于江苏万邦达出资与日本东丽株式会社、东
丽(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一起设立合资公司,进行 MBR 膜元件和 MBR 膜组件的
生产、销售、应用开发和技术服务。投资项目前景广阔,能够降低公司内部的项
目用料成本,并能够切实有效地提升公司技术水平,降低经营风险,提高公司资
金的使用效率。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既可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也符合公司
发展要求和全体股东利益,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金生、杨钧、杨学志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