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泽电力: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深交所 2016-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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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章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山西章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积极回报

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依照《关

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 57 号)、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文件要求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

基础上,制定了《山西章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 年

-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订的原则

1、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

展的前提下,为公司建立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3、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

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

4、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意见。

(二)考虑的因素

1、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

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外部融资成本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

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4、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按规

定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

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

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

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公司如因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

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4)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报告期净利润为正,以及满足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5)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

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

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公司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

(1)公司在面临资金需求约束或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

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如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情

况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

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地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未来三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

化而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调整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

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为了充分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在审议调整

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时,公司将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进行表决。

(五)解释及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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