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泽电力: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5年12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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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5 年 12 月修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2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4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8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12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 14

第七章 附 则........................................ 14

2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修订完善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

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1

第四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聘请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

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

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

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

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

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七条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实行专户存储制度。

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

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

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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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该专户总额的 20%的,公司及商

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

专户存储情况;

(七)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九)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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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

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山西漳泽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募集资金招股说明书》和本制度规定的

程序履行资金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主管投资项目的

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资本部、财务部审核,报总经理

批准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应按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保证

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五条公司必须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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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

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

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

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

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

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

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

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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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

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

公告。

第二十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

见。

第二十一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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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

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

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

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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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

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须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

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

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

当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上市公

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

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与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

承诺的项目一致,原则上不能变更。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

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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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

情形。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

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

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

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的意见;

(六)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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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

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

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

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

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条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

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

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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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要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

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

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

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

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

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元人民币或低

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

五条、第二十七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

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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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金额10%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低

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

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

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

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

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

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

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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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

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

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

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

报告应当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

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二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

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

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

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

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

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实现该项资产的盈

利预测以及资产购入后公司的盈利预测等。

第三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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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

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有权对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 保荐机构及其指定的保荐代

表人履行相应职责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董事会

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

行修改。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山西

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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