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皇台 公告编号:2015-127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京中视智扬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视智扬”)与本公司及兰
州商凯商贸有限公司(本公司经销商,以下简称“兰州商凯”)和甘肃日新皇台
酒销售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皇台”)广告宣传费纠纷
一案,有关诉讼情况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 2015 年 6 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
2015 年 10 月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2015)海民
(商)初字第 15208 号、15209 号】,判决公司向北京中视智扬支付欠款及相应
利息,详细内容请参见 2015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之后,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细内容请参见 2015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在二审期间,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近日,公司收到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 9824 号】及【(2015)
一中民(商)终字第 9826 号】,本案已审理终结。
(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 9824 号民事调解书内容:
1、甘肃日新皇台自愿于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之前代替甘肃皇台酒业股份
有限公司向北京中视智扬支付本案欠款九十万一千零四十五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计算至付清
为止,截止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利息为十一万八千八百四十九元零九分),日
新皇台支付上述款项后,则日新皇台不再向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索上述
欠款。
2、如日新皇台未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上述欠款和利息,则北京中视智扬可
立即要求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或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未付款
项。
3、一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七百九十八元,由北京中视智扬负担(已交纳);二
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七百九十八元,由皇台酒业负担(已交纳)。
(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 9826 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1、兰州商凯自愿于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之前代替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
公司向北京中视智扬支付本案欠款三百九十三万零四十五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计算至付清
为止,截止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五日利息为五十一万八千三百七十八元三角九分),
兰州商凯支付上述款项后,则兰州商凯不再向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索上
述欠款。
2、如兰州商凯未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上述欠款和利息,则北京中视智扬可
立即要求皇台酒业或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未付款项。
3、一审案件受理费二万零四百九十元,由北京中视智扬负担(已交纳);二
审案件受理费二万零四百九十元,由皇台酒业负担(已交纳)。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根据一审判决已计提了相应的广告费用及利息。根据二审调解书,计息
期发生变化,新增偿付 6066.92 元的利息将计入本公司当期损益核算。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 9824
号、第 9826 号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