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友谊: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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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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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11-84804466

传真:0411-84801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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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惠承贵司委托,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指派韩海鸥、王俊强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贵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

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股东大会召开事宜有关

的法律文件及其他资料予以审查和验证。公司承诺其已经提供了本

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明,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

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下简称“《执业则》”)

和《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地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七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决定,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

站上刊登了《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决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

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 9:00

整在大连市中山区七一街 1 号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30 日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5:

00 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公告所披露

的一致。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

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12 月 24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 (包括代理人)共有 15 名,代表股份 108,211,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62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共计 4 人,均为 2015

年 12 月 2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

的股份总数 106,738,81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9.9492%;根据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

1,472,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32%。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有本人居民身

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代表已获得股东单位出具

的授权委托书,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

书及身份证明。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田益群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本

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7 日公告的会议通知,公司董事

会已于法定时间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即 1、《审议关于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邯郸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进行担保的议案》;2、《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沈阳星狮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信托贷款的议案》3、《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沈阳星

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托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

中列明 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

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

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

议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投

票结束后统计。

2、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

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公告所列明的全部议案,

该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

规定予以公告。

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韩海鸥

王俊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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