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9 股票简称:大连友谊 编号:2015—083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上午 9: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交易时间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30 日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大连中山区七一街 1 号公司八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田益群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 15 名,代表股份 108,211,56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624%。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106,738,8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492%。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股份 1,472,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13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会议采取先审议后集中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
1)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邯郸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保理
业务进行担保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沈阳星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托贷款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沈阳星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托贷款提供
担保的议案。
2、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邯郸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保理
业务进行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108,090,3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0%;
反对 121,2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 1,35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08%;
反对 121,2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2)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沈阳星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托贷款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108,090,3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0%;
反对 121,2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 1,35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08%;
反对 121,2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沈阳星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托贷款提供
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108,090,3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80%;
反对 121,2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 1,35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08%;
反对 121,2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韩海鸥律师、王俊强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
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