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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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恒立实业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2015-90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12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15:00至2015年12月31日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本部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吕友帮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424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为

189,990,8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4.6800%;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421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2,110,8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8481%。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77,88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1.8319%;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0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出席会议的股东 42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2,110,81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8481%;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42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12,110,8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8481%。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管理层整合部分债权的议案》。

为盘活并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公司拟授权经营管理层对单笔不超过 400 万

元、账龄在五年以上并计提了全部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

进行整合。

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本次债权整合事宜中,会秉承保证股东和公司利益最大化

原则,并履行合规合法的程序。

该议案已经公司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

同意 189,990,81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2,110,81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聪晓,盛安彦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意见。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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