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97 证券简称:红旗连锁 公告编号:2015-092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2 月 31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31 日(星期四)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 年 12 月 28 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世如女士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 人共 13 人,代表 有表决权 股 份
838,367,9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644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38,134,4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6275%。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参会的股东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3,57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72%。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
份的股东,不包含 5%,下同)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7,975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19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刘浒律师、姚
丽丹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38,179,5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75%;反对 188,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2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79,5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9.6949%;反对 18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70.30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增加:代理销售福利彩票(以工商登记为准)。并对公司
《章程》作相应修订。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司经营范围工商变更登记
及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修订等事宜,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六
个月内有效。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何树琼女士得票数为:838,228,505 票,超过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即 419,183,988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如下:同意 128,50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541%。
何树琼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至第二届董事会期满
止。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