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以及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议
资料并经讨论后,对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
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4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
买商业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使用期限内,资金可滚
动使用。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
设计划作出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监管规定。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独立董事:张洪智、郭孔辉、沈成基
201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