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9 证券简称:积成电子 公告编号:2015-062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 会议通知情况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上披露。
三、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5 年 12 月 31 日 14 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花园路东段 188 号积成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网络投票时间与日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志强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四、会议出席情况
1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
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2,896,4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4354%。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2,702,0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384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4,4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0513%;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及董事、监
事、高管以外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134,126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7303%。
五、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表
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50,448,3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3%;
反对 3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7%;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2,636,926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22%;反对 35,200 股, 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8%;弃权 0 股。
股东杨志强、王浩、王良、严中华、耿生民、谢永琪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参与人,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446,3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3%;
反对 35,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7%;弃权 2,0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2,634,926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64%;反对 35,200 股, 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8%;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股东杨志强、王浩、王良、严中华、耿生民、谢永琪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参与人,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2,859,2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7%;
反对 3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弃权 2,000 股, 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4,096,926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68%;反对 35,200 股, 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0%;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
效。
七、备查文件
1、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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