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9,200429 证券简称:粤高速 A、B 公告编号:2015-070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5年12月31日(星期四)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12月3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15:00至2015年12月31
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2
号利通广场45层)。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朱战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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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议通知刊登在2015年12月16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7、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0人,代表股份566,398,2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257,117,748股的45.06%。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7人,代表股份565,480,736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4.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
人,代表股份917,5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73%。
(2)A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 席 会 议 的 A 股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15 人 , 代 表 股 份
546,027,221股,占公司 A 股股东表决权股份 908,367,748 股的
60.1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
545,113,466股,占公司 A 股股东表决权股份的60.01%;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股份913,755股,占公司 A 股股东
表决权股份的0.10%。
(3)B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 席 会 议 的 B 股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45 人 , 代 表 股 份
20,371,370 股 , 占 公 司 B 股 股 东 表 决 权 股 份 348,750,000 股 的
5.84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4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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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67,270股,占公司 B 股股东表决权股份的5.840%;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3,800股,占公司 B 股股东表决
权股份的0.001%。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方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同意方智先生增补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与
第七届董事会成员任期相同。
本议案表决情况: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565,642,1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99.87%;反对
75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0.13%;弃权0股。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545,891,421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权总数的99.98%;
反对13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0.02%;弃权0股。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9,750,770股,占出席会议 B 股有表决权总数的96.95%;反
对62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3.05%;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姚继伟 沈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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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关于召开二〇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
于召开二〇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
特此公告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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