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生物:关于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31 0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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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38 证券简称:晨光生物 公告编号:2015—115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829号文核准,晨光生物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晨光生物”)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00万股。本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4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4,78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15.0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34,364.94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37,000.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

人民30,664.94万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出具

的众环验字【2015】第02003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对上述资金进行了专户

存储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分别

与华林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华林证券”)、邯郸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曲周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曲周县支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两家专户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

1、公司已在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账号为866480100100030320,截至2015年12月28日,专户余额

为15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曲周县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账号为20313043500100000262301,截至2015年12月30日,专户

余额为193,649,4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

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

但必须及时通知华林证券,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华林证券报送。公

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

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林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三、公司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四、华林证券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林证券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

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林证

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华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封江涛、魏勇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

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华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若华林证券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华林证券公

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

关授权自动失效。

六、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8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华林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七、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华林证券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

证及说明。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七

条的约定向华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林证券调查专户

情形的,公司或华林证券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若华林证券发现公司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华林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华林证券

提醒后而公司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华林证券声誉的情况下,华林证券有权

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

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

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专户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诉讼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华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林证

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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