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研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31 0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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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9 证券简称:新研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4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向韩华等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24 号)核准,新疆机械研

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韩华、杨立军、卢臻、尹瑛、杨艳、

黄云辉、冷严、张蕾、刘佳春、张小京、张舜、方子恒、胡鑫、张杏徽、黄丽华、

王鲁峰、汪丽、杨峰、冯菊、高新投资、华控永拓、星昇投资、盛圭信息、金石

投资、天津伍通、中国风投、宝安资产、华控成长、华控科技共计发行 613,550,581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发行价格为 5.25 元/股;并同时向周卫华、吴洋、上市公

司员工持股计划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55,209,621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配套资金(其中向周卫华发行 147,178,075 股、向吴洋发行 4,015,773

股、向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发行 4,015,773 股),发行价格为 6.34 元/股。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84,028,997.1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2,176,564.6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71,852,432.46 元。以上数据

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XYZH/2015CDA10207《验资

报告》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什邡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以及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

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甲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一、丁方系甲方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1238746022,截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275,126,216 元。该专户仅用于募集配套资金航空航天大型复

杂结构件智能数字化车间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未以定期存单或七天通知存款的方式存储募集资

金。如以上述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遵照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履行募集资金存

储及监管事宜,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对丙方监管行为的配合,均视为已取得甲方同

意及授权。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

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丁方

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丁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甲方、丁

方和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如果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时本协议尚未失效,则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

之日。

十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

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

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

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

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

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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