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ST 乐电 编号:临 2016-001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变电气)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
下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现将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执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国进出口银行
乙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商)终字第 3680 号
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为妥善解决此案,经各方友好协商,现达成
以下和解协议。
1.对于甲方债务总额 29110 万元及相关诉讼、执行费用,乙、
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乙方 10199.23122 万元,已扣
划丙方 8198.93064 万元。对甲方剩余债务,甲、乙、丙三方认
可先从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中优先受
偿,受偿的不足部分,乙、丙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3.乙、丙双方约定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之前,分别存入 4650
万元,共计 9300 万元到法院指定的账户。
4.若甲方在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
清算中的受偿额不足以覆盖甲方剩余债权及相应诉讼、执行费用
的,对差额部分乙、丙双方共同清偿。
5.如 2016 年 6 月 15 日前甲方未能从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剩下债权额及相应诉讼、执
行费用,将从上述法院指定的账户中直接扣付。
6.乙、丙双方约定,上述全部债务,乙、丙双方依照 51%与
49%的比例分别承担。
7.若 2016 年 6 月 15 日前未能足额清偿甲方剩余债务,乙、
丙双方应于 7 个工作日内负责清偿剩余债务并支付相关诉讼、执
行费用。
8.若乙、丙双方按期履行完毕上述和解方案,甲方申请法院
结案。若乙、丙双方未能如期履行上述和解方案,甲方可随时申
请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事项。
9.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一份交北京
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具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于 2014 年度对该事项计提了预计负债。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