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金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检查和审核,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变更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变更2015年度审计机构事宜决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兴华会计
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
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将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变更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宏 潘学模 张晓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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