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节能: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31 21: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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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63 证券简称:隆华节能 公告编号:2015-134

洛阳隆华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加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5年12月16日,洛阳隆华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会议

以现场投票加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15:00至2015

年12月3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15年12月31日下午14:00在公司

四楼会议室召开。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股份 299,519,00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7.57%。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3 名,代表股份

54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股份 299,519,0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7.5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占明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

士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1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采取记

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李占明先生、孙建科先生、李占强先生、李

明强先生、刘岩先生、杨媛女士六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席升阳先生、

张莉女士、张霞女士三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以上九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

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选举李占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9,519,0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100.00%,

本议案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代

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

1.2选举孙建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9,519,0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100.00%,

本议案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代

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

1.3选举李占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9,519,0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100.00%,

本议案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代

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

1.4选举李明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9,519,0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100.00%,

本议案通过。

2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代

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

1.5选举刘岩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9,519,0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100.00%,

本议案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代

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

1.6选举杨媛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9,519,0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100.00%,

本议案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代

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

1.7选举席升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9,519,0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100.00%,

本议案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代

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

1.8选举张莉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9,519,0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100.00%,

本议案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代

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

1.9选举张霞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9,519,0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100.00%,

本议案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代

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

2、《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樊少斌、王彬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

监事。以上两名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

3

会,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选举樊少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99,519,0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100.00%,

本议案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代

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

2.2选举王彬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99,519,0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股份100.00%,

本议案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代

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车千里、张明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洛阳隆华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洛阳隆华传热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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