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书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依据《公司章程》和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本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本次公司副总经理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
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本次公司副总经理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马艳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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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意见书
【本页为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温学礼 李泳集 庄树鹏
201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