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认
真阅读了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关于向中国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增加资产抵押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因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以名下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永
利输送系统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作为抵押,向中国银行上海市青浦支
行申请金额人民币 2 亿元的综合授信,期限为 1 年。最终授信金额、期限等以银
行审批为准,具体使用金额公司将根据自身运营的实际需求确定。
本次增加的抵押资产是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永利工业制带有限公司的
两处房产,本次增加抵押资产的目的是为增加上述申请额度内中国银行的实际批
准额度。且该综合授信主要用于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中国银行申
请综合授信增加资产抵押。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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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杰 王蔚松 张泽传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