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深铁路:董事会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2-31 11: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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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简称:广深铁路 股票代码:601333 公告编号:临 2015-016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公司董事会以董事签字同意方式,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通过以下议

案:

由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第 14 章《〈企业管治守则〉及〈企

业管治报告〉》中涉及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范围进行了修订,相应的对

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工作条例》进行了修改以符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

则的要求,修订方案详见附件。

应参与审议董事 9 名,实际参与审议董事 9 名,经全体董事审议,

一致同意上述议案。有关议案的审议方式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审核委员会工作条》修订方案

原条文 修订后

第三条 第三条

(二)本公司内部控制,审查内部控制制 (二)本公司内部控制,审查内部控制和

,及与风险管和风险审核相关部门的运 风险管理制,及与风险管和风险审核相

作状况; 关部门的运作状况;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另外,委员会应与外部审计师共同参议 另外,委员会应与外部审计师共同参议

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层的答复。 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层的答复,并

考虑任何重大的或不寻常的反映在或可能应

反映在报告和财务中的事项,它应对公司负

责会计、合规及财务报告的员工或者审计师

提出的任何问题作充分的考量。

第二十条 委员会应至少每与管层和 第二十条 委员会应至少一两次与管

外部审计师共同审核: 层和外部审计师共同审核: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必须,并应该有完全的权,预 委员会必须,并应该有完全的权,预

准外部审计师提供的所有非审计服务。委员 准外部审计师提供的所有非审计服务。委员

会应就其对外部审计师服务的审核和批准制 会应就其对外部审计师服务的接触、审核和

定政策和程序。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师 批准制定政策和程序。就此规定而言,外部

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 审计师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

有权或管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 权、所有权或管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

知悉所有有关资的第三方,在合情况下 个合知悉所有有关资的第三方,在合

会断定该机构是否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 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是否属于该负责审计的

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 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

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动或改善的 构。审计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动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建议可采取的步骤。 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建议可采取

的步骤。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应与管层和外部审计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应与管层和外部审计

师共同审核本公司财务监控、内部控制和风 师共同讨论及审核本公司财务监控、风险管

险管理和审核的质、充足性和效,以及 理和内部控制系统和审核的质、充足性和

在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重要缺陷或重大弱点, 效,以及在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职能中存

以确保管层已职责建有效的内部监 在的重要缺陷或重大弱点,以确保管层已

控制系统。 职责建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

公司在会计、内部审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

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

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第三十条 监管公司财务申报制及内部 第三十条 监管公司财务申报制及内部

监控。委员会应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 监控。委员会应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

有关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层 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

的响应进研究。 果及管层的响应进研究。

第三十五条 上 文 所 的 职 责 并 非 囊 括 无 第三十五条 上 文 所 的 职 责 并 非 囊 括 无

遗,委员会可发挥其监督作用必要或恰 遗,委员会可发挥其监督作用必要或恰

当的其他职能及研究其他由董事会界定的课 当的其他职能及考虑、研究其他由董事会界

题。委员会应有权在其认为恰当时将其权 定的课题。委员会应有权在其认为恰当时

限和职责授予委员会的个别成员。 将其权限和职责授予委员会的个别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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