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 2015-089
债券代码:122256 债券简称:13 保税债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 年 12 月 12 日,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上
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
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临 2015-088),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承接本公司 2012 年度、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持续督导工作作了说明。
为规范公司 2012 年度、2013 年度年非公开发行项目剩余部分募集资金的管理,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2015 年 12 月 28 日,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
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国际”)、全资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华泰化
工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化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
支行(简称“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行(简称“农
业银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税区支行(简称“张家港农商
行”)(上述三家银行以下合称“专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签订了《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2 年度、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募集资
金剩余部分)》(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条款如下:一、(1)长江国际已在建设
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22201986255051506779,截止 2015 年 11 月
30 日,该专项账户存款余额为人民币肆佰叁拾肆元柒角捌分(RMB434.78)。该专项账
户仅用于长江国际码头结构改造加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长江国际已在建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2201986255051511544,截止 2015 年 11 月 30 日,该专项账户存款余额为人民币贰
拾万柒仟贰佰捌拾贰元零肆分(RMB207,282.04)。该专项账户仅用于长江国际受让
中油泰富船舶燃料有限公司资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长江国际已在农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0528301040049665,截止 2015 年 11 月 30 日,该专项账户存款余额为人民币贰佰
捌拾伍万陆仟陆佰玖拾陆元零柒分(RMB2,856,696.07)。该专项账户仅用于长江国
际收购仪征国华石化仓储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长江国际已在张家港农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802000027603788,截止 2015 年 11 月 30 日,该专项账户存款余额为人民币伍佰壹
拾贰万陆仟玖佰柒拾贰元陆角伍分(RMB 5,126,972.65)。该专项账户仅用于长江国
际 1#罐区改扩建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华泰化工已在张家港农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802000036381888,截止 2015 年 11 月 30 日,该专项账户存款余额为人民币壹亿捌
仟陆佰伍拾玖万零壹佰玖拾柒元贰角陆分(RMB186,590,197.26)。该专项账户仅用
于华泰化工新建 31.58 万立方米化工储罐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泰君安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长江国际、华泰化工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
国泰君安每半年度对长江国际和华泰化工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项账户存
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郁韡君、蒋杰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
询、复印专项账户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项
账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长江国际、华泰化工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国泰君安。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长江国际、华泰化工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项账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项账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要求向长江国际、华泰化
工、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泰君安通知专项账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项账户情形的,长江国际、华泰
化工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
效,至专项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泰君安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