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海置信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以下提
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业务服务协议》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
决,表决结果真实、有效;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二、关于增加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增加 2015 年度关联交易额度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实际
需要的合理估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依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
原则进行,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定价公允,不损
害公司利益,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对全体股东平等,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与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续签《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和行业特点,属于正常的经营
活动,交易必要且将一直持续,交易内容合法有效、公允合理,符合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损害公司利益,不影响公司独立性,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上述三项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聘任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被人为
操纵的情形;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与聘任已经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在对其职业、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进行了解的基础上,我们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符合
相应的任职条件和资格。我们同意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201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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