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
的事前认可意见
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联众新能源有限公司和联
美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联众新能源有限公司和联美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
有的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以及联众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国惠
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同时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合称“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现就公司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和规模,提升公司市
场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且具有合理性,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具备可操
作性。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及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
的其他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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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钟田丽 刘永泽 贵立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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