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2015 年 12 月 29 日, 山西省国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能源”
或“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公司与
关联方签订供气区间合同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该议案,国新能源全资子公司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天
然气”)分别与阳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泉华润”)、大同华润燃气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华润”)、洪洞华润恒富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
洞华润”)、霍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州华润”)和阳曲华润燃气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曲华润”)等五家公司签订《2016 年至 2018 年照付不议
天然气供用区间合同》。其中,阳泉华润、大同华润、霍州华润为公司联营公司,
洪洞华润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副总经理刘联涛先生担任上述公司董事,公司副
总经理王弘臻先生担任霍州华润董事,因此构成关联交易。阳曲华润为公司控股
股东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联营公司,因此构成关联交易。
作为国新能源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对上述交易的主要内容、程序、对上市公司及公众股
东的影响等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
1、此次关联交易已经国新能源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此次关联交易符合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国新能源《公司章程》等有关审议程序和审批权限的
规定;
2、此次关联交易的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此次关联交易合同的签订是遵照市场原则和交易各方意愿进行的,交易
定价原则公允、合理,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中金公司同意国新能源进行上述关联交易,经提交国新能源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曹 宇 张 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