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能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12-31 1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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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2015 年 12 月 29 日, 山西省国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能源”

或“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公司与

关联方签订供气区间合同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该议案,国新能源全资子公司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天

然气”)分别与阳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泉华润”)、大同华润燃气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华润”)、洪洞华润恒富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

洞华润”)、霍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州华润”)和阳曲华润燃气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曲华润”)等五家公司签订《2016 年至 2018 年照付不议

天然气供用区间合同》。其中,阳泉华润、大同华润、霍州华润为公司联营公司,

洪洞华润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副总经理刘联涛先生担任上述公司董事,公司副

总经理王弘臻先生担任霍州华润董事,因此构成关联交易。阳曲华润为公司控股

股东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联营公司,因此构成关联交易。

作为国新能源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对上述交易的主要内容、程序、对上市公司及公众股

东的影响等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

1、此次关联交易已经国新能源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此次关联交易符合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国新能源《公司章程》等有关审议程序和审批权限的

规定;

2、此次关联交易的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此次关联交易合同的签订是遵照市场原则和交易各方意愿进行的,交易

定价原则公允、合理,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中金公司同意国新能源进行上述关联交易,经提交国新能源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曹 宇 张 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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