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坏帐核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对青海碱业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坏帐核销
处理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核销的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上述坏账已根据公司会计
政策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核销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拟核销的坏账是为了公允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核销依据充分,未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对青海碱业
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坏帐核销。
独立董事:周孝华、张毅、宋蔚蔚、王浩
201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