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关联企业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与关联企业深圳前海启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的日常关联交易
主要是采购或销售大宗原材料、液晶显示屏/偏光片等电子元器件及服务,属于
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上述日
常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同类业务比例较低,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不
会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2、公司与关联企业广东广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
是采购或销售电解铜等有色金属产品,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交易定价公允、
合理,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同类业务
比例较低,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不会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因此,同意将《关于与关联企业深圳前海启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关于与关联企业广东广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与关联企业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事独立意见
公司与深圳前海启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广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进行日常关联交易的审批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定价公允,
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固定资产会计估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等的有关
规定及公司相关会计要求,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的折旧
情况,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更加公允、恰当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
变更。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国文 晏金发 张革初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