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股份:关于参股公司股权冻结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2-31 1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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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金城股份 编号:2015-089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股权冻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参股公司股权冻结情况

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恒鑫矿业”)为金城造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参股公司,本公司

持有其 6.88%的股权。2015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收到恒鑫矿业发来

的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兴执字第 398 号扫

描件,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在 2015 年 2 月 5 日作出的

(2015)兴民二初字 79 号民事判决书,于 2015 年 3 月 4 日向被

执行人兴国县恒鑫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

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和投资收益。

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拍卖或提供抵押担保。

2、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该事项法律文书的相关情况

根据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二初字 79 号民事判

决书、强制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恒鑫矿业股权被司法冻结的

相关情况如下:

据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二初字 79 号民事判决

书认定,原告兰福英因与被告恒鑫矿业及兴国县金龙金矿,因生

产所需向赣州市祥润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称“祥润公司”)购买钢

材等生产资料,共结欠祥润公司货款计 1043110.64 元。2014 年

10 月 10 日,原、被告及祥润公司三方签订了《公司债权转让协议

书》一份,祥润公司将以上债权转让给原告。协议签订后,两被

告一直未向原告履行还款协议,原告遂于 2015 年 1 月 13 日诉至

法院处理。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恒鑫矿业及兴国县金

龙金矿偿还被告货款计 1043110.64 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五日内

履行完毕。

因两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 2015 年 10

月 12 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除已归还的 20 万元外,剩余货款

843110.64 元及利息等。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执

字第 398 号执行裁定书。

三、裁定异议

根据(2015)兴执字第 398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表述

为:“冻结被执行人兴国县恒鑫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和投资收益。”

但根据此裁定,兴国县人民法院的表述明确存在歧义。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53

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之规定,兴国县人民法院并未明确

对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在哪一家的股权进行冻结;同时,有限

责任公司的股东系由自然人或法人组成,而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

司的股东系朱祖国、上海平易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等 10 名自然人和

法人股东组成,故,法院的冻结存在模糊性,且也无权冻结 10 名

自然人和法人股东在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

为此,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正式向

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查封异议申请及声明,兴国县人民法院已立

案受理。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虽为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的股

东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相关送

达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任何查封裁定等法律文书前,必

须要不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司法送达,送达后相关利害关系人有

权依法提起异议。现在,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收到兴国县

人民法院的送达文书,因此,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虽对金城造

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告知,但此不能作为我公司提起异议申请之

基础,需收到法院的送达文书,方可正式提出。

四、该事项对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承诺的影响

1、朱祖国(包括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在《金城造纸股份

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承诺:朱祖国(包括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

人)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提出重大资产重组

方案,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产行业优质资产或贵公司股东大会认可

的其他优质资产,经证券监管机关许可后注入公司,进一步增强

和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拟注入资产的评估值不低于

人民币 15 亿元且至少包括朱祖国持有的恒鑫矿业公司全部股权,

并同时符合证券监管机关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条件及要求。

目前恒鑫矿业资产重组承诺已超期。

2、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恒鑫矿业 2015 年贡献的净利润

作出承诺:在朱祖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公司未发生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况下,公司所持有的恒鑫矿业股权在 2015 年度能够实

现归属于公司的净利润及实际分红不低于人民币 1,007.51 万元。

如果恒鑫矿业最终实现的归属于公司的净利润及实际分红未到达

上述标准,由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相应会计年度结束后 3 个

月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足。

目前,兴国县人民法院已受理了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提起

的查封异议申请及声明,此案件的进展是否对朱祖国及一致行动

人的资产注入承诺存在不确定性,但不影响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

人的利润承诺的履行。

公司将积极关注该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予以披露。因该事项

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

风险。

备查文件:

1、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兴执字第

398 号

2、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二初字 79 号《民事

判决书》、《强制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3、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查封异议申请书》

4、兴国县人民法院(2015)兴执异字第 25 号《执行案件受

理通知书》

5、兴国恒鑫矿业有限公司《声明》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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