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
关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已经2015年6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15年8月21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2015年12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同意调整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方案,关联董事高利民先生、高王伟先生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
规定;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相关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
证监会的核准,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定价方式、交易程序等安排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公司与高王伟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所约定条款公平合理,高王伟参与认购的
价格客观、公允。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后,高王伟以现金方式参与认购公司本次
发行的股票,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家族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
对公司发展的支持,有助于公司长期战略的贯彻实施及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
司与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是鉴于近期国内证券市场发生较大
变化,结合考虑公司发展需要,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进行作出
的,调整后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
意董事会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并根据调整后的方案修订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材料。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鹰彪黄卫书陈希琴 平 衡
2015年12月29日